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十)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驻会。(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三十一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本文标题: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933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