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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一、定义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毒性或含量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等)表示。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制备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2)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除另有规定外,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低于3%。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应保证对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不产生影响。(3)标定①协作标定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②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稳定性研究研制过程应进行加速破坏试验,根据制品性质放置不同温度(一般放置4℃、25℃、37℃、-20℃)、不同时间,做生物学活性测定,以评估其稳定情况。标准物质建立以后应定期与国际标准物质比较,观察生物学活性是否下降。4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制备与标定(1)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制备与标定。(2)制备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原材料,其生化特性和生物学特性指标应尽可能与上批标准相同或接近。四、标准物质的审批1新建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对协作标定的结果进行审查并认可后,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并发放批准证书。2标准物质替换批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批准。3新建标准物质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发出使用。五、标签及说明书1符合规定的合格的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核发标签及说明书。2标签内容一般包括:中文名称、批号及标示量(含1个国际单位的固体量,或每1mg含国际单位的数量,或每瓶内所含国际单位的数量)。3标准品和参考品均应附有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组成和性状、装量及标示量、批号、保存条件、使用方法、失效日期、分发单位等。六、标准物质的索取和保管1索取标准物质可直接向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申请。国家标准物质系提供给各生产单位标定其工作标准品或直接用于检定。2标准物质应贮存于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其保存条件需定期检查并记录。3标准物质须由专人保管和发放。
本文标题: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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