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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B41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574—2012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分点同时免疫技术规范2012-07-31发布2012-08-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574—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清、韩庆安、傅常春、牛立明、穆怀明、刘红、张晋江、陶茂晖、路广计、白玉坤。DB13/T1574—20121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分点同时免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免疫过程中疫苗的选用、运输和贮存、使用要求、免疫、免疫效果评价、接种器具及废弃物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散养商品猪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的免疫与预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免疫机体识别和排除抗原性异物,以维护自身的生理平衡和稳定的一种保护反应,主要通过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两种机制实现。3.2疫苗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3.3剂量标签上标定的特定猪龄猪,经特定免疫途径,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3.4保护力根据生产商建议使用生物制品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4疫苗的选用4.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DB13/T1574—20122可选用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4.2口蹄疫疫苗可选用猪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4.3猪瘟可选用猪瘟细胞弱毒苗或猪瘟脾淋弱毒苗。5贮存和运输5.1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2疫苗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做好记录。5.3灭活疫苗应在2℃~8℃、弱毒疫苗应在-18℃以下避光保存。5.4疫苗应在2℃~8℃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6疫苗使用要求6.1接种猪的要求待接种的商品临床观察健康。凡有病、体弱的猪不应接种,患病猪待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母猪、哺乳仔猪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6.2疫苗的检查6.2.1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种类,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完整(包括疫苗名称、生产批号、批准文号、保存期或失效日期、生产厂家等)。6.2.2出现瓶盖松动、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超过保存期、色泽与说明不符、瓶内有异物、发霉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6.3疫苗的预温接种前将疫苗升至室温,充分混合均匀,但要防止气泡影响免疫剂量的准确性。6.4接种器具的要求注射器和针头等接种器具应洁净无菌,猪与猪之间针头不能混用。7免疫7.1免疫时间春、秋两季对应免猪只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7.2免疫剂量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要求使用。DB13/T1574—201237.3接种部位可选择颈部或臀部肌内注射。注射前对注射部位要进行消毒处理。7.4接种后观察接种后,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发现过敏反应的,应立即注射肾上腺素。7.5免疫记录工作人员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日龄、疫苗的来源、批号、接种时间等。8免疫效果评价8.1监测时间春、秋防结束后,对免疫后28天的商品猪进行集中监测。8.2监测数量每村采样不少于10头份。8.3结果判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免疫抗体IRPC值>20为合格;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液相阻断ELISA试验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猪瘟抗体阻断ELISA和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应对整个村的商品猪及时进行加强免疫。9接种器具及废弃物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13T 1574-2012 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分点同时免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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