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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B41备案号:56328-2017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627—2017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feliminationforporcinepseudorsbies2017-06-12发布2017-08-12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627—201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慧、王玉福、袁陆、呼延含蓉、张夏平、王超、李昱洁。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627—20171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净化方法和综合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及养殖大户的猪伪狂犬病净化。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净化elimination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同时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全部为阴性。2.2轻度污染mildcontamination病原学检测(PCR)阳性率≤5%的污染场。2.3重度污染severecontamination病原学检测(PCR)阳性率5%的污染场。2.4生物安全处理biosafety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安全的目的。3净化方法3.1轻度污染场3.1.1猪场不使用疫苗免疫接种,采用血清中和试验方法,对猪场进行普遍的血清学检查,如果发现血清抗体阳性,使用PCR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后,淘汰患病猪。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3.1.2每半年重复3.1.1的步骤,直至达到净化场标准。3.2重度污染场3.2.1以猪场为单位,采用血清中和试验的方法,对猪场内全群猪进行血清抗体检测,如发现血清抗体阳性的猪,使用PCR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确诊的按患病猪淘汰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3.2.2将猪场内阳性猪淘汰后的猪群用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免疫1头份,间隔4周同剂量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重复免疫。3.2.3全群每隔半年用ELISA方法进行检测,淘汰野毒抗体阳性的猪;结果可疑的用PCR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确诊患病猪进行淘汰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结果为野毒抗体阴性的停止注苗。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627—201723.2.4若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并且连续两年随机采血,用ELISA检测方法检测野毒抗体仍全部为阴性,猪场达到净化场条件。4综合措施4.1采取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及出栏后空舍等饲养管理措施,空舍时间最短不少于14天。空舍后用高压水枪冲洗,并采用甲醛熏蒸等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消毒。4.2新引进猪用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免疫后,隔离饲养14天,经检疫合格,方可与本场猪混群饲养。4.3严控外来人员的进入,对猪舍、用具、运输工具等采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剂定期消毒,切断传播途径。4.4禁止场内饲养其它伪狂犬病易感动物,并采取灭鼠、灭蝇措施。4.5对病死猪、死胎、流产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4.6对净化场用ELISA进行全群监测,每年两次。发现血清抗体阳性猪后按污染场进行净化。4.7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育种记录、生产记录、免疫记录、诊断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兽医诊疗记录、经营管理记录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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