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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_图文(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计算公式: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6.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计算公式: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6.3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公式: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06.4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公式: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06.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公式:伤害平均严重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计算公式: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00000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立方米)×10000【章名】附录A:(补充件)A.1受伤部位A.2受伤性质A.3起因物A.4致害物A.6不安全状态【章名】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下肢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骨折部位掌、指骨挠骨下端尺、挠骨干肱骨髁上肱骨干股骨干股骨颈损失工作日6080906080105160骨折部位肱骨外科颈锁骨胸骨跖、趾胫、腓股粗隆间损失工作日7070105709010045003000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序号123456a.b.c.d.e.f.g.h.i.j.k.l.m.n.o.p.功能损伤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能障碍者;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遗症者;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伴有严重的功能障碍者;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脊柱骨损伤,脊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脊柱骨损伤合并脊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胸部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一侧肺功能丧失者;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损失工作日1055009002002003000500050004000600060004000100040001500400040002000400050004000q.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能自理者;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影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双目失明;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一目的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前2M以内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1M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障碍者;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听力有重大障碍者;两耳听力丧失;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鼻脱落者;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兰及呼吸者;语言障碍,说话不清;语言全废;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一叶肝脏切除者;一侧肾脏切除者;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状者;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300020001500200020001400140020020060001800180030004000700600600300300010001300180030001000300300010003000600030003000180020001400200040002000434445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1507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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