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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1.0.17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1.0.19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1.0.20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1.0.21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4.1.19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9.3.10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9.3.11当站台设置站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9.4.4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10.1.3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11.1.6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11.1.10地下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地铁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13.1.4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有排烟、通风功能;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13.2.31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14.2.5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5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14.3.1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4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屋面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当按照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计,设计降水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5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15.1.6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15.1.7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15.1.23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15.3.26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车辆基地内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15.4.1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15.4.2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15.7.15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15.7.16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出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16.1.13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16.2.11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保护层。17.1.3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17.1.9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17.4.9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2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17.4.11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17.4.15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1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7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18.1.9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19.3.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面、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19.4.5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成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20.3.10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2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3.3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应具备下列功能:1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2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3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4监控车站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5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21.7.6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22.6.1乘客信息系统的数据线和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22.6.3数据线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屏蔽电缆。23.1.7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23.1.8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24.8.1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5.1.10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25.1.15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25.2.8当电梯兼做消防梯时,其设施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功能,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26.1.7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26.1.8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27.3.8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27.4.2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27.4.14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库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28.1.5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28.2.1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8.2.3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5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28.2.528.2.9车站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然材料;2地上车站公共区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等制品。28.2.11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火灾时在6min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近战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28.4.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28.4.2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措施:1地下车站的站台和站台;2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3防烟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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