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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局承担监管执法职能的处室及受其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单位(以下简称“本局及其受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沈阳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本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本局及其受托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第五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应当统筹安排、按照经过批准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第六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对行政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根据经过批准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第八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本处室、本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在每年的一季度安排部署本处室、本单位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第九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处室的分管局领导或者处长(所长)同意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第十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应当根据处室的分管局领导或者处长(所长)同意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一条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2(三)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检查目的的。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第二节检查的实施第十三条检查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出示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等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享有的权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第十五条检查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应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以及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的现3场管理类事故隐患。具体检查内容参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试行)》(见附件)。第十六条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由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记载检查内容结束处顶格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等字样的意见,并由检查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名。第十七条检查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填写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内容交给被询问人当场核对或者宣读,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在签名处、修改处、齐缝处签名并按指纹。询问笔录应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被询问人员的正反两面复印并注明“此复印件是本人提供”及签名、按印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检查组在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填4写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勘验笔录》。《勘验笔录》附有照片或示意图的,应注明附有照片和示意图的数量,并在现场照片上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天气状况、证明对象等相关说明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时存档。第二十一条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按照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填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二)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并填写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5(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装卸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填写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本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局有关行政处罚标准化流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本局及其受托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6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本局及其受托单位是指沈阳市安监局承担监管执法职能的处室及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所。第二十八条本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局及其受托单位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安监局监管四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局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7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试行)一、基础管理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检查类别具体内容1.1.1是否缺少资质证照1.1资质证照1.1.2资质证照是否合法有效1.1.3其他1.2.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健康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1.2安全生产管1.2.2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理机构及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员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1.2.3其他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隐患认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1.3.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1.3.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1.3安全规章制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度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1.3.3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缺陷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1.3.4制度(文件)管理是否存在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缺陷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8检查类别具体内容隐患认定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1.3.5其他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培训教育是否不足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业人员培训教育是否不足位不符等。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1.4安全培训教育、转岗、重新上岗、实习学生、被派遣育劳动者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是否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不足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档案未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1.4.4其他1.5.1安全投入是否不足1.5安全投入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1.5.2安全投入使用是否存在缺陷求等。1.5.3其他1.6.1相关方资质是否存在缺陷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1.6.2安全职责约定是否存在缺陷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6相关方管理等。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是否存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在缺陷1.6.4其他督管理等。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是否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存在缺陷不正确等。1.7重大危险源1.7.2登记建档备案是否存在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管理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是否存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在缺陷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7.4其他91.8个体防护装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是否不足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检查类别备具体内容隐患认定体防护装备。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缺陷1.8.3其他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存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在缺陷全,未申请变更等。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否存在缺陷测评价因素不全等。1.9职业健康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是否存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在缺陷1.9.4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存
本文标题:沈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标准化流程规定(试行) 沈安监内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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