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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讨与案例分析题目及责任分工一、仲裁撤销辞退决定,单位是否可以重新作出辞退决定?(责任单位:市南区)职工被单位辞退,辞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充分,但辞退程序不合法,或者未将辞退证明书送达给本人,或者未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试问:1仲裁是否可以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如果仲裁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单位是否可以再次以原先的理由对职工重新作出辞退决定?如果允许单位重新作出辞退决定,那么重新作出辞退决定应当以现在时间为准,还是以当时辞退决定作出的时间为准?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二、单位没有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其后可以补办辞退手续吗?(责任单位:市北区)职工旷工达10(15)日以上,单位没有及时作出辞退决定。试问:1、如果其后职工一直没有上班,单位可否随时将其辞退?辞退从满10(15)日起生效,还是从辞退决定作出之日生效?2、在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前,职工又来上班,单位也没提出异议,其后单位想起来此事,又以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是否合理?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三、单位没有及时送达辞退或解聘通知,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责任单位:胶南市)单位辞退或解聘职工后没有及时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如果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而是采用公告送达,送达是否有效?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如果单位没有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而是直接通过公告送达,送达是否有效?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四、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事业单位职工聘期未满辞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单位:李沧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只规定了服务期违约责任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聘期违约的问题,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却仍然规定了聘期违约责任。例如,某职工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聘用合同约定:如职工提前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聘当年月平均工资的50%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职工工作3年提出辞职,职工应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五、职工未签聘用合同,申请辞职,单位能否收取违约金?(责任单位:李沧区)某医院职工与医院未签订聘用合同,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以扣押其职称证书、注册医师证和执业证书相要挟,要求职工交纳违约金和设备投资款5万元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在未经医院批准的情况下,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试问:单位扣押职工证件的行为是否合法?未批准辞职前,职工个人擅自离职的行为是否合理?单位要求职工交纳违约金及设备投资款是否合理?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六、事业单位职工辞聘后可否要求返还已履行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南区)某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聘用合同,于合同期内申请辞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单位缴纳了未履行期限的违约金。可当该职工办理保险转递手续时发现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认为单位违约在先,要求单位返还其已缴纳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单位是否应当返还并补偿?假设没有单位违约情节,个人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返还?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七、聘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岗位,单位擅自变更,职工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力期间未上班是否视为旷工?(责任单位:四方区)某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但合同期内未经职工同意,擅自安排职工到其他岗位工作,申请人认为单位擅自改变岗位的做法不合法,期间未按时上班也未请假,多日奔走于有关部门请求单位改正,单位以旷工超过10日为由对其作出解聘。试问:单位擅自安排职工到其他岗位工作的行为是否合法?职工为主张权利,未按时上班也未请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矿工?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八、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开发区)钱某系某镇农机站站长。因农机站经营状况恶化,2000年8月5日,钱某向镇政府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1月25日,镇党委发文,以钱某本人辞职为由,解除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同时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钱某不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钱某遂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问:申请人请求辞去站长职务,是否可以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镇党委是否有权发文解除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九、干部聘任问题是否是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责任单位:胶南市)1、某聘任制干部就履行干部聘任合同向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能否受理?2、某聘任制女干部,聘任期限截止到其50岁,该职工同时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现该职工年满50岁,单位提出不再对其进行干部聘任,要求其以工人身份退休,试问:(1)如果聘用合同聘期也截止到职工50岁,那么在职工年满50岁后发生了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可以受理该案吗?(2)如果聘用合同聘期超过职工50岁,单位又以职工已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其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当事人则认为聘用合同期限超过干部聘任期限,应视为继续聘任,因此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直至55岁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职工无事业编制的情形,人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责任单位:市北区)情形一:某事业单位职工,不在编,未签合同,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试问: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否可认定为事实聘用关系,人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已实施,原《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人发〔2006〕3号)该如何执行?如两个文件无冲突部分仍然有效,则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事实聘用关系的规定该如何执行?“根据规定应订立或应续订”和“应予订立合同的相关证据”该如何界定?如果其在编,但签了劳动合同,则人事仲裁是否应受理?如果其在编,先是于9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又于2000年签订了聘用合同,单位只给其发放98年至2008年工资额的60%,职工不服申请仲裁,98年至2000年的工资是否是人事仲裁的审查范围?情形二:某事业单位先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单位又与其签定了聘用合同,聘用其到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任经理。该职工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投缴企业保险,人事编制部门也没有其任何编制纪录,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人事关系,是否属于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情形三:某市选拔的新农村大学生,都不列编制,有的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有的没有合同,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申请人事仲裁?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一、工伤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责任单位:即墨市)事业单位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档案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事业单位职工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工伤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二、人事争议发生在1997年8月8日以前,能否受理,如何处理?(责任单位:城阳区)某职工于1997年5月被单位辞退,单位送达后本人不服,拒不签收。单位遂停发了工资,注销了编制,但一直没有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现职工提出仲裁申请,试问:1、此案能否受理?如何处理?2、如果单位一直没有送达或告知,此案能否受理,如何处理?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三、职工长期不上班,单位对此作出自动离职决定,且程序不完备,能否受理?(责任单位:平度市)某职工于1993年6月停薪留职三年,期满后长期不上班,于2000年6月被作自动离职处理。单位没有送达或告知。一直没有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试问:1、此案能否受理?2、自动离职处理是否有效?3、单位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四、当事人协商一致,但不在受案范围,仲裁可否出调解书?(责任单位:城阳区)某单位欠缴某职工多年社保,该职工目前仍在单位正常工作,双方未签聘用合同,且人事关系未解除。近日双方自行沟通,商定由单位出钱为职工补缴保险,而根据保险管理规定,需凭人事仲裁文书方能补办。现双方前来请求人事仲裁将已达成的协议以仲裁文书形式体现,则仲裁办是否可以为其出具调解文书?十五、事业单位被主管部门撤销,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单位:胶南市)某幼儿园职工与单位签有长期聘用合同,拖欠其工资、保险金及公积金多年,后因幼儿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某街道办作为该幼儿园的举办单位对其做出撤销决定。试问:1、如幼儿园由街道办出资兴办,职工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及保险金,办事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替幼儿园支付欠款?幼儿园被撤销,职工请求经济补偿金只能向幼儿园请求吗?2、如该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其经费来源为自筹,并非由街道办出资兴办,且街道办在日常管理中对其只有行政指导,经济上并无往来牵涉,则办事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街道办可不可以作被申请人?可不可以作第三人?4、公积金是否是人事仲裁受案范围?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六、职工长期病假,单位能否作出辞退决定?(责任单位:崂山区)某职工因忧郁症长期不上班,单位通知其上班时,职工就到医院开假条,单位仍发给其全额工资,长达八年之久。单位为加强管理,遂对该职工作出辞退处理。试问:1、该辞退决定是否有效?2、单位按法律程序应该如何处理?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七、职工长期有病,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其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崂山区)某职工与单位签订了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的聘用合同。但职工于2005年6月因患高血压、偏头痛病休,一直没能上班。试问:1、聘用合同期满时,单位能否终止其聘用合同?2、如果经劳动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伤病4级,能否解除其聘用合同?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八、改制承包后的事业单位是否仍可成为人事仲裁主体?(责任单位:胶州市)某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由个人承包卫生院的经营权,政府财政不再为其职工发放工资。试问:如果彻底改为企业性质的卫生员,卫生院与职工发生的人事争议是否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如果仅仅是个人承包经营,而职工事业身份不变,发生争议是否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十九、职工所承担的经营业务亏损,扣发其工资是否合法?(责任单位:莱西市)申请人魏某,系某事业单位干部,任该单位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未签订聘用合同。由于其经营不善外债追不回来,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多万元,为此,单位党委会决定自2002年5月份起每月扣发魏某工资500元,待其将外债全部追回后,再补发工资。试问:党委会决定是否合法?如果魏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经营亏损每月可扣发工资500元,单位据此扣发工资是否合法?如果合同约定经营亏损,单位每月可扣发职工全部工资是否合法?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本文标题:工作研讨与案例分析题目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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