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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已有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级别采取分级管控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在用的单台(套)特种设备为辨识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本指南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者,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安全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全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研究制定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发布全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和指导性配套文件;(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纳入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限时完成整改;(三)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辨识和严重事故隐患信息基础数据库,绘制全省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红色)电子分布图。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全省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第六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细化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重大风险(红色)等级管控情况和纳入市级政府挂牌督办的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二)负责汇总、填报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等级,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三)绘制本市州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等级(红色、橙色)电子分布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本市州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第七条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建立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二)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进行科学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红色、橙色)管控情况及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三)收集、审核、校正、汇总、填报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等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信息;(四)绘制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电子分布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第八条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协助、督促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和安全隐患数据采集、调查、建档等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安全风险等级(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管控情况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将风险点管控、安全隐患整改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内容,实时督促跟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第九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工作。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时,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确定风险等级。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设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格式见附件4);发现一般隐患时,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治理并确认隐患整改情况。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编制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落实本单位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主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逐台(套)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有效管控措施;(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逐台(套)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应逐台(套)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整改;(四)负责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制,鼓励第三方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等缺乏技术能力的使用单位,开展订单式、协作式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十三条风险辨识。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的过程。风险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风险点进行辨识,系统掌握风险点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1)设定的辨识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特种设备台(套),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参照《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27512),《油气管道风险评价方法第一部分:半定量法》(SY/T6891.1)及《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第3部分:管道风险评价》(Q/SY1180.3)等开展风险辨识;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参照《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城镇燃气管网半定量风险评价技术规范第1部分:钢质管道》(Q/SY1676.1)等开展风险辨识。第十四条风险分级。风险分级是根据风险辨识结果,按照风险高低和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风险分级参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表》(附件1-10)进行分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I级)、较大风险(II级)、一般风险(III级)、低风险(IV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等级以本单位单台(套)特种设备风险辨识结果最高等级确定。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企(单位)一册”、“一台(套)一档”。第十六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机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风险辨识清单汇总表(附件1-13、附件1-14)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辖区内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附件3),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审核汇总上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报送的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附件3)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上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市级报送的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重大)分级管控清单(附件3)进行审核汇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报送反馈机制,保持管控清单在传递过程中的一致性。第十七条鉴于风险点的动态变化性,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定期参考以下情况对特种设备风险进行动态复查、监测、评估、分级。(一)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二)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三)同类型风险点或者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五)其他实际情况。第十八条风险管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要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企业应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单位应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风险点所属企业或者单位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第十九条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管控。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实行差异化管控,加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第二十条实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整体管控。省、市、县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报告,分析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现状、成因,主要风险,变化规律、趋势等,确定、调整、改进分级管控的方法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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