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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AYQ/DAY0003S-2019苏打水饮料2019-03-10发布2019-04-01实施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发布备案号:4416003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DAY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源县亚源饮料厂提出。本标准由东源县亚源饮料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睿。本标准于2019年3月10日首次发布。Q/DAY0003S-20191苏打水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添加碳酸氢钠,选择性添加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食品用香精、三氯蔗糖、甜蜜素,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充二氧化碳或不充二氧化碳、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苏打水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9106.1包装容器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Q/DAY0003S-20192GB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6.2的要求。3.1.3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25540的要求。3.1.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5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要求。3.1.6甜蜜素:应符合GB1886.37的要求。3.1.7二氧化碳:应符合GB1886.228的要求。3.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香气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无异臭。性状澄清透明均匀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的存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5pH值3.0~8.0铅(以Pb计),mg/L≤0.2锡(以Sn计)a,mg/kg≤150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Q/DAY0003S-20193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值:按GB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瓶≤A≤30瓶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签署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Q/DAY0003S-20194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非罐头工艺生产)、大肠菌群(非罐头工艺生产)、商业无菌(罐头工艺生产)。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更换主要设备时;——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等,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包装产品采用符合GB4806.7要求的塑料瓶包装,或采用符合GB/T17590、GB/T9106.1要求的金属罐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运输运输时轻搬轻放。严禁撞击、重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10cm、离地20cm,避免靠近热源。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塑料瓶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金属罐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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