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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YQ/YY0004S-2019蛹虫草配制酒2019-02-26发布2019-02-28实施江门市益元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13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YY0004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益元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均源。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2月26日。Q/YY0004S—20192蛹虫草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酒基,以蛹虫草、枸杞子、龙眼肉、枣、白砂糖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蛹虫草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T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公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蒸馏酒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蛹虫草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公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和GB2762、GB2763的要求。3.1.3枸杞子Q/YY0004S—20193枸杞子应符合GB/T18672和GB2762、GB2763的规定。3.1.4龙眼肉龙眼肉应符合GB16325和GB2762、GB2763的规定。3.1.5枣枣应符合GB16325和GB2762、GB2763的规定。3.1.6白砂糖白砂糖GB13104和GB2762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或黄褐色性状清亮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气味和滋味具有蒸馏酒及蛹虫草应有的香气,无异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vol)25~5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甲醇b/(g/L)≤0.6氰化物b(以HCN计)/(mg/L)≤8.0铅(以Pb计)/(mg/kg)≤0.19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YY0004S—2019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在正常的光线下,用眼睛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用杯子盛装20ml,闻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总糖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5.2.2甲醇、氰化物、铅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5.3净含量按JJF1070的有关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YY0004S—20195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2757、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最小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配料;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标示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j)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k)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2包装产品包装应严密,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T19778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途中必须遮盖,严防中途污染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载。7.4贮存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温度不高于20℃的库房内,并保证产品离地15cm以上,离墙20cm以上,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作用的物品混放。Q/YY0004S—20196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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