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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LKKQ/XLKK9006S-2018香辛调味料2018-12-25发布2019-01-25实施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0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4日Q/XLKK9006S-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健瑜、李叶菊、曾苑玲、孙胜枚。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5日。本标准适用企业: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二街5号)、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唐尧路北)、临沂市鲁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前开发区)。Q/XLKK9006S-20181香辛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胡椒、黑胡椒、孜然、花椒、洋葱、大蒜、辣椒、八角、小茴香、枯茗、姜、桂皮、甜罗勒、牛至、迷迭香、姜黄、草果等一种或多种以上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盐、二氧化硅等,经挑选、粉碎/过筛、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按产品物理状态分。3.1整粒指以整粒原料为主的香辛料制品,如整粒的白胡椒、黑胡椒等。3.2粉状指经粉碎/过筛,经研磨成粉末状为主的香辛料制品,如白胡椒粉、孜然粉等。3.3大颗粒指经粉碎后以大颗粒为主的区别于粉状的香辛料制品,如黑胡椒碎等。4技术要求Q/XLKK9006S-201824.1原辅料要求4.1.1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4.1.3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4.1.5二氧化硅:应符合GB25576的规定;4.1.6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不良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整粒或碎颗粒或粉末,允许有少许结块现象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4.4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2762中对调味品香辛料类及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2.9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Q/XLKK9006S-201836.1感官要求按GB/T15691有关规定进行。6.2理化指标6.2.1水分的检验按GB5009.3有关规定进行。6.3污染物指标6.3.1铅的检验按GB5009.12有关规定进行。6.4微生物指标6.4.1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4789.4有关规定进行。6.4.2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GB4789.10第二法有关规定进行。6.5净含量按JJF1070有关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应经品质保证部门按4.1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不少于6瓶(袋),样品量不少于500g。7.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3型式检验7.3.1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不少于10瓶(袋),样品量不少于1kg。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3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时;c)更改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组批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同一生产线所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XLKK9006S-20184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有关规定的要求,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制造者或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8.1.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包装必须要封口严密、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8.2.3复合包装膜应符合GB9683的规定。8.2.4塑料容器和塑料盖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3运输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载。8.4贮存产品应贮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产品离墙距离不少于30厘米、离地距离不少于10厘米。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应因包装规格、包装材质的不同,保质期为6个月至36个月,具体见产品标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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