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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JQ/SJ0012S-2019清雅米酒2019-06-01发布2019-06-15实施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20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9日Q/SJ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格罗、萧永坚、杨达光、李剑芬、谭惠转、梁智贤、张晓莹、黄健宇。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Q/SJ0012S-20191清雅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雅米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或预碎的大米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用酒曲作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糖化、发酵、蒸馏、陈肉酝浸、勾调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清雅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1352大豆GB/T1354大米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6289豉香型白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酒曲以大米、黄豆为主要原料,接种曲种,经培养制成的糖化发酵剂。3.2陈肉酝浸基酒在存有经加热至熟、在酒中浸泡一定时间而成的肥猪肉的容器中储存陈酿的工艺过程。过程中肥猪肉对基酒吸附,使酒体澄清,起加工助剂的作用。Q/SJ0012S-20192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大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规定。4.1.3肥猪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4.1.4黄豆应符合GB1352、GB2715的规定。4.1.5以上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香气清雅、米香突出口味醇和甘滑、余味爽净风格具有清雅独特的风格a当酒温低于15℃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低度酒高度酒酒精度a,%vol18~4040b~60酸酯总量,mmol/L≥812固形物,g/L≤0.50.4β-苯乙醇,mg/L≥10甲醇c,g/L≤0.5氰化物c(以HCN计),mg/L≤8.0铅(以Pb计),mg/kg≤0.5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得超过±1.0%vol。b不包括40%vol。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Q/SJ0012S-20193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酒精度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酯总量按GB/T16289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2.3β-苯乙醇、固形物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氰化物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甲醇按GB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酸酯总量、固形物、β-苯乙醇、甲醇、净含量和标签。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除“原辅料要求”外的所有项目和标签。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主要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定型投产时;d)产品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SJ0012S-20194f)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7.4组批经调配混合至同一容器,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品名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方法按GB/T10346中3.2规定进行,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中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6.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时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GB2757、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标志应符合GB/T191、GB/T10346的规定。8.2包装应符合GB/T10346的规定。8.3运输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强烈振荡、曝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抛掷。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贮存环境常温避晒,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30cm,离地面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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