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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SQ/JS0014S-2019代替Q/JS0014S-2016威化纸(淀粉制品)2019-04-08发布2019-05-08实施东莞市进升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23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JS001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而编写。本标准代替Q/JS0014S-2016《威化纸(淀粉制品)》本标准与原Q/JS0014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其中一些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3.3理化指标中的总砷和SO2的指标。———删除了3.4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东莞市进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炳照。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10月7日。本标准首次修订日期:2016年07月11日。本标准第二次修订日期:2019年4月8日。Q/JS0014S-20191威化纸(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威化纸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小麦淀粉、水、食用植物油为原料而制成的用于包裹食品油炸的非即食纸状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8883食用小麦淀粉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JS0014S-201923.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GB/T8883和GB31637的要求。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4以上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均匀一致性状圆形,纸状杂质无霉变及生虫,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8淀粉,%≥70铅(Pb),mg/kg≤0.4黄曲霉毒素B1,µg/kg≤5.03.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实验室内,目测、鼻嗅检验产品的色泽、形状和杂质。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进行测定。5.2.2淀粉按GB5009.9的规定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的规定进行测定。5.2.4黄曲霉毒素B1Q/JS0014S-20193按GB5009.22的规定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运输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胶袋包装,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胶袋应符合GB968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Q/JS0014S-201947.4.1应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处,不能和有异味物品放在同一仓库,要防潮、防霉变、防虫害、防污染。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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