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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JXQ/HJX0001S-2019生湿面制品2019-03-01发布2019-03-30实施东莞市红晶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16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ⅠQ/HJX0001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红晶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红元。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19年03月01日。Q/HJX0001S-20191生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以及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硬脂酰乳酸钠、黄原胶、复配磷酸盐、山梨糖醇液和丙二醇),经配料、和面、压延、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生湿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酰乳酸钠GB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2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HJX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GB/T5461的要求。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GB31637的要求。3.1.5硬脂酰乳酸钠应符合GB1886.92的要求。3.1.6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要求。3.1.7山梨糖醇液应符合GB1886.187的要求。3.1.8丙二醇应符合GB29216的要求。3.1.9复配磷酸盐应符合GB26687的要求。3.1.10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外形完整,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酸度,ml/10g≤4.0铅(以Pb计),mg/kg≤0.17黄曲霉毒素B1,µg/kg≤5.03.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Q/HJX0001S-20193将试样置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用眼看、鼻闻、品尝等方法,鉴定试样的色泽、滋味及气味、组织形态和杂质要求。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进行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2.4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和酸度。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4.3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和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4.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Q/HJX0001S-201947.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运输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符合GB9683、GB4806.7的要求。7.3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码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保存温度为(-10~-5)℃时,保质期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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