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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10〕12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10〕1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㈠上述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㈡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㈢各级党校中,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空壳、歇业事业单位暂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第四条岗位设置要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第二章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㈠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㈢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八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九条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但对一些事业发展较快或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超编的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超编岗位应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减。第十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㈠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㈡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㈢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由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所明确的单位类别、职能、任务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第三章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第十二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第十三条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㈠根据副省级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局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A”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职员岗位。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应该明确而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无机构规格的县(市)和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经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可设置八级职员岗位。㈢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的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合理设置。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㈠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㈢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确定。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调控使用。㈣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㈤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⑴市属事业单位和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等所属事业单位为2:4:4;⑵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⑶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即市属、驻县(市)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市属、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㈦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㈠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㈢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如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㈣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仅限于在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第十六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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