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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2内涝治理、管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等类型项目,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园林、水利(水务)等部门做好其他专项规划。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的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等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及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蓄、滞、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提出各个地块单位面积的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要求、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等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3控制指标中。第八条对于已经出让或划拨土地尚未建设的地块,通过实施设计变更、资金激励等方式等手段,在地块总平面设计、单体设计和室外排水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理念和相关建设内容和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资金激励。对于尚未出让土地的地块,除传统的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加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引导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新建项目开发后流量径流系数应不大于限制值等。第九条在新建、改建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相应指标与设计条件、与控规或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规定中的相关指标的相符性;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透水铺装、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涉及排水的内容;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涉及方案中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等涉及绿化景观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在海绵城市示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4明确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并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和供地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活动中,不得变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各项规划要求。第十一条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用地。第十二条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规范进行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5进行,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相结合,与城市绿地和景观水体相结合。第十七条已建公共建筑应按计划分年度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鼓励进行海绵化改造。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可再生能源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已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鼓励进行屋顶绿化改造。第十九条棚户区(包括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周边情况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最大化建设的原则明确具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十条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计划分年度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确保旧城区排水防涝安全。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立交、广场等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低影响开发技术控制指标。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6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第二十二条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第二十四条市内各供水企业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7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十六条鼓励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配套建设雨水流量计量设施,并按程序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第二十八条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鼓励采用雨水、中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十九条城市内河整治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修复。第四章竣工验收及移交第三十条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8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进行验收,由规划、建设、水务、园林绿化等单位部门对相应项监督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核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二条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一个月后实行。
本文标题: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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