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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安全(欧盟要求)认证规则SafetyCertificationRules(Europeanrequirements)forFoodcontactProducts2018年05月25日发布2018年05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德国萊茵TÜV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司立峰、李博文、李步志、商贵芹、邵晨杰、黃灼风、庄瑞缘、王瑞锋、梁健能、任元元、刘莉。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欧盟要求)第1页共15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食品接触产品的欧盟要求认证,适用产品包括电饭锅、厨房机械、咖啡机、餐厨具和食品加工器具等。2.认证模式申请人可采用如下三种认证模式之一进行。模式1: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模式2: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d.获证后的监督模式3注:产品检验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d.复审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注:1.对于持有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认证等)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1。2.认证模式3仅针对样品实施认证,认证证书并不覆盖后续生产的产品,但CQC允许制造商使用该认证证书作为声明其后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3.认证申请3.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欧盟要求)第2页共15页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3.2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照产品种类、产品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种类和使用条件划分单元。类别相同,且与食品接触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食品接触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如:接触食品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电饭锅类产品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但接触食品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电火锅和电饼铛不能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其他生产厂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3.3申请文件3.3.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b.工厂检查调查表(需要时)c.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及承诺书3.3.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3.3.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a.与食品接触产品描述(见附件3)b.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测试报告(适用时)c.其他需要的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QC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4.产品检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中与食品接触的所有材料,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需要,覆盖型号产品送样作补充差异或确认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4.1.2样品数量产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数量见附件1。4.1.3样品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应保留至监督抽样报告或复审报告出具后,并至少保留12个月。4.2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2.1检验标准检验标准见附件1表1和表2。其中表1为欧盟通用要求,申请本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附件1表1的要求。表2为欧盟部分成员国特殊要求,企业可根据产品出口情况选做。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欧盟要求)第3页共15页根据产品中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标准。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则选择多个相应的标准。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按照以下三个条件判定:(1)已经与食品接触的;(2)拟与食品接触的;(3)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迁移到食品中的。4.2.2检验项目产品检验项目为附件1表1和表2(需要时)规定的各产品标准中,除微生物外的技术指标。4.2.3检验方法依据附件1中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4.2.4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按照所依据标准的要求出具。4.2.5检验时限及检验报告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算起。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验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4.2.6判定检验结果应符合附件1中相应标准中的限量要求。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构成,则每种制品/部件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检验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4.3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要求认证产品所用的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与CQC批准的信息一致。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或部件/原材料的型号、牌号、制造商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审查(仅适用于认证模式1)5.1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见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所用的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每类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欧盟要求)第4页共15页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0.5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果(如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6.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如有)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并按规定收取已发生的费用。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适用于认证模式1和模式2)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7.1认证监督抽检频次原则上,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即可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监督检查时间可与CQC其他产品监督检查同时进行。如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获证后6个月内即可安排年度监督检查,首次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同初始工厂检查。CQC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2监督抽样检验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通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原则上,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对于具有多个生产产品相同的OEM工厂,由CQC根据情况制定抽样方案。抽样要求按《食品接触产品监督抽样及检测方案》执行。产品抽样比例为获证的四分之一,即四张证书抽取一张证书的产品(向上取整)。优先抽取包含部件多的获证产品。抽取的证书内产品,按照部件的材质的类别进行抽样,每种材质抽取四分之一类别的制品/部件进行检验(向上取整),原则上,每种材质至少抽取1个类别的制品/部件,最多抽取4个类别的制品/部件。优先抽取与食品接触面积最CQC11-448002-2018食品接触产品(欧盟要求)第5页共15页大、接触时间最长、图案多、颜色深的制品/部件。对于同一制品/部件对应多个供应商的,抽取其中一个供应商制品/部件进行检验,不同批次抽取时,应尽可能覆盖不同供应商。在工厂抽样时,由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工厂外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若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若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样样品检验项目:按《食品接触产品监督抽样及检测方案》执行。7.3监督检查人日数通常为0.5人·日。7.4监督工厂检查内容由CQC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根据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7.5监督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9.3处理。8.复审(适用于认证模式3)对于认证模式3的证书,申请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审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两种复审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一:再次进行产品检验,经过CQC评价合格后,证书有效期延长一年;方式二:接受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经过CQC评价合格后,认证证书为长期有效,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9.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9.1.1证书的有效性认证模式1和模式2证书有效期为长期有效,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认证模式3的证书有效期一年。9.1.2认证产品的变更9.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的设计、工艺参数、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的基础。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则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2.1扩展程序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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