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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1.020J09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547—201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及评价规范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SpecialEquipmentSafetyofUsingandManagement2014-12-25发布2015-0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547—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才、张广清、惠明、张卫东、詹水芬、袁春祥、吴凯玲、杨维明、刘艳、李岩。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DB12/T547—2014II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津市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导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成为高风险组织,安全管理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出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及评价规范》,目的旨在进一步帮助和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及评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果而制定,结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健康风险及管理特点,吸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年来实施安全管理经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及评价规范》也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评价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水平的参考依据。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积极探索本技术文件的改进机会,以利于本技术文件的不断完善。DB12/T547—20141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及评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和安全管理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本标准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也不适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2使用单位User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3.3安全监察SafetySupervision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3.4监督检验SupervisionInspectionDB12/T547—2014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3.5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ion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Operatorofspecialequipment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3.7安全评价SafetyEvaluation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3.8事故隐患Accidents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9重大修理Majormaintenanceandrepair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3.10维护保养MaintenanceDB12/T547—20143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3.11改造Alteration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3.12注销Cancellation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4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4.1机构和人员配备4.1.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4.1.2附录B.2.4规定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1.3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4.1.4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所有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配置要求详见附录A。4.2岗位职责4.2.1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明确各部门以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4.2.2各部门的岗位职责至少包括:管理部门职责、使用部门职责。4.2.3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至少包括:法人岗位职责、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作业人员岗位职责、修理人员岗位职责。4.3持证上岗4.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4.3.2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DB12/T547—201444.3.3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内部培训档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4.4培训4.4.1使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作业人员未能参加使用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全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4.4.2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4.4.3当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4.4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全员培训、宣贯,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掌握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特种设备使用及安全管理5.1登记时间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5.2变更登记5.2.1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5.2.2移装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5.2.3过户或变更使用登记证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注册登记的要求办理手续。5.2.4停用及重新启用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时,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当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5.2.5报废DB12/T547—2014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5.3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至少每十五日对在用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在免保期内可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免保期后必须由取得电梯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5.4日常检查5.4.1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5.4.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5.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责任人。5.4.4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5.4.5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5.5定期检验5.5.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附录B。5.5.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5.5.3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5.5.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5.5.5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5.6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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