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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CCSC0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357—2021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2021-01-21发布2021-02-21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T5357—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鸣、陈璐、赵敬聪、宋艳霞、杨晓格、孙会会、陈少华。DB13/T5357—2021II引言儿童早期处于视觉发育关键期,儿童眼病和视力低下需早期干预治疗,否则会导致视功能终身受损。儿童眼保健是儿童眼健康的核心任务之一,包括视力评估、眼病筛查、眼保健指导等内容。为促进全省儿童眼保健的专科标准化建设,根据《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结合我省儿童眼保健发展现状由河北省儿童医院牵头制定本文件。DB13/T5357—20211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中视力评估、眼病筛查、异常情况及转诊、眼保健指导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相关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筛查机构条件4.1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儿童眼保健筛查室,环境安静。4.2开展眼保健筛查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县区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4.3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设备。5筛查时间5.1健康儿童5.1.1出生28~30天应进行首次眼病筛查,3、6、12月龄和2、3、4、5、6岁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5.1.2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5.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5.2.1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a)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b)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c)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d)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DB13/T5357—20212e)出生难产、器械助产;f)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5.2.2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5.2.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5.2.4检查治疗程序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5.3早产儿5.3.1出生孕周<32周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明确较长吸氧史,儿科医师认为比较高危的患儿,应在生后4~6周龄或矫正胎龄31~32周龄期间,由眼科专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5.3.2复诊时间根据眼底情况由专科医师确定。5.3.3早产儿眼底检查程序结束或治疗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6视力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光照反应6.1.1满月访视时进行。6.1.2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6.1.3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6.2瞬目反射6.2.13月龄婴儿进行。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6.2.2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6.2.3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6.3红球试验6.3.13月龄婴儿进行。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6.3.2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cm~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6.3.3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6.4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6.5视力检查6.5.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4岁以下儿童可采用儿童视力表。6.5.2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6.5.3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6.5.4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DB13/T5357—202136.5.5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6.5.6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7眼病筛查7.1眼外观7.1.10~6岁儿童进行。7.1.2肉眼或自然光下用聚光手电进行观察。7.1.3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b)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有无持续溢泪;c)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黑色外观;d)有无明显斜视、歪头视物、面部发育畸形或不对称。7.2光照反应按6.1进行。7.3瞬目反射按6.2进行。7.4红光反射7.4.1受检儿童取坐位,检查者和受检儿童面对面,保持相同高度,距离为一臂,约0.5m。7.4.2新生儿或较小儿可采取卧位,医生可弯腰检查,受检距离为0.5m。7.4.3直接检眼镜光源调亮,屈光刻度调为0D,取大光圈,将眼底镜光斑同时投照在儿童双眼,自眼底镜孔隙观察受检儿童双眼眼底红光。7.4.4比较双眼红光反射的亮度是否对称;然后分别观察单眼红光是否存在,亮度是否均匀,注意检查其中是否具有暗点或白色反光。7.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7.5.1月龄婴儿进行。7.5.2聚光笔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7.5.3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7.5.4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7.6眼球运动7.6.11~3岁儿童进行。7.6.2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7.6.3正常儿童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7.7屈光筛查7.7.13月龄以上婴幼儿宜使用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DB13/T5357—202147.7.2筛查异常及转诊标准由所用器械为基础的标准决定,评估者需熟悉检查的局限性。7.8眼底检查散瞳后检查视盘、黄斑、视网膜、血管和脉络膜。8异况常情处置8.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筛。8.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8.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应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8.4对筛查中发现的影响视觉发育的严重眼病及弱视、近视人群应及时转诊。9眼保健指导9.1建立视力健康档案对0~6岁儿童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内容,记录格式见附录A。9.2加强眼保健指导具体指导内容见附录B。DB13/T5357—20215AA附录A(资料性附录)儿童眼保健筛查结果记录表下面给出了儿童眼保健筛查结果记录表的示例。示例:省:□□地市(州):□□县(区):□□乡:□□村:□□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龄:(周岁)编码:□□□□性别:①男②女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检查时间:□□□□年□□月□□日2.0~3岁儿童眼外观□未见异常□异常0~3岁儿童其他检查(选填):光照反射□未见异常□异常瞬目反射□未见异常□异常红球试验□未见异常□异常眼位检查□未见异常□异常眼球运动□未见异常□异常视物行为观察□未见异常□异常眼底检查□未见异常□异常医生签名:____DB13/T5357—20216其它需注明的特殊情况:医生签名:__________3.视力检查戴镜类型:□①框架眼镜②隐形眼镜③角膜塑形镜,佩戴度数(右)(左)④不戴镜远视力检查结果:眼别裸眼视力戴镜视力右眼左眼(请以5分记录法记录)医生签名:屈光筛查结果:眼别球镜(S)柱镜(散光C)轴位(散光方向A)右眼左眼(球镜、柱镜填写请保留两位小数)电脑验光单粘贴处注:1.戴镜视力指佩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2.“屈光筛查”中,“球镜”为近视或远视度数,负值为近视,正值为远视;“柱镜”为散光度数;轴位为散光的方向,有散光度数才会有散光轴位。3.本次屈光筛查为非睫状肌麻痹下检查,结果非最终诊断。DB13/T5357—20217BB附录B(资料性附录)眼保健指导B.1儿童近视防控B.1.1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时间不少于2小时。B.1.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B.1.3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B.1.4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B.1.5保证充足睡眠。B.1.6定期屈光筛查,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B.1.7建立屈光发育档案,依据不同情况分档制定近视预防策略。B.2防止眼外伤B.2.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B.2.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B.2.3儿童如遇异物进入眼内,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即刻就近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揉眼和对眼球施加压力。B.2.4家长及儿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眼外伤危害性认识。B.3预防传染性眼病B.3.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B.3.2眼部传染病流行季节不带儿童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B.3.3不要带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公共场所活动。B.3.4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B.4合理膳食,均衡营养B.4.1控制甜食摄入。B.4.2多吃粗粮和蔬菜、水果,做到营养均衡。B.4.3适当增加富含钙及维生素B1的食物。DB13/T5357—20218参考文献[1]《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2]《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3]《河北省0-6岁儿童近视防控实施方案》(冀卫妇幼函〔2019〕4号)[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5]《关于印发了“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57号)[6]《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7]《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6〕43号)[8]《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9]《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10]《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11]《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12]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卫医发〔2006〕282号)[13]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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