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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第一节选择财务顾问一、聘任财务顾问的必要性从广义上讲,财务顾问是就如何通过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向企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以及个人提供决策建议、方案策划及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本书所谓的“财务顾问”是从狭义上讲的,即特指为企业在资本经营方面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机构,具体说就是从事证券发行与代理买卖、企业重组与并购,以及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等业务的专门投资银行机构,一般情况下,其组织形式是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其核心业务为企业重组与并购。一个企业不可能同时拥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复杂的上市过程中需要借助外力,听听行家—财务顾问的高见,因为财务顾问一般都是某些方面的专家,在各自所擅长的领域经过专门培训并精通业务,如果他们熟知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各个环节,那就应该对企业上市准备工作的节奏有所掌握,可见,对财务顾问的选择和委任直接关系到企业上市的成功与否。因此,境外上市企业非常有必要首先选择熟悉国内外金融和资本市场运作,特别是在香港市场有广泛的影响,具有相当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并具备有效的宣传网络和工具的综合性专业证券公司,作为进行企业发展战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金融通等领域的研究咨询机构,并为企业提供相关专业的顾问服务。二、财务顾问的职责(一)企业财务顾问工作的内容如下1.企业战略顾问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分析,使企业充分了解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分析企业的核心能力、盈利能力、增长潜力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企业经营状况与发展机遇进行分析,协助企业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的方案和规划。2.财务融资顾问为企业提供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咨询,为企业设计最佳的财务结构,综合分析与考虑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利弊以及其他的约束条件,为企业选定长期资金的融资方式,编制企业长期资金融资计划;在企业还贷困难时,协助企业与银行谈判,多方开辟融资渠道。3.资本运营顾问根据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条件,通过改制上市、分拆上市等筹集发展资金,通过兼并收购获得战略资源,通过资产重组、资产出售与置换调整资产结构,在企业受到敌意收购时,为企业制定反收购方案。4.重大交易顾问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南·下载117·第四章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就企业重大交易活动(包括合资、合作、重大合同谈判),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合资者的资信调查、投资环境的考察以及交易条件评估,对企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尤其是交易对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为企业完成该项交易提出融资方案。5.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举办关于企业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方面的专题系列讲座,提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资本经营基本理论的认识与理解水平,指导企业资本经营的实践。(二)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职责1.在上市前准备工作中的职责:(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2)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业改制重组的总体方案;(3)协助企业聘任相关中介机构,成立重组工作小组;(4)在重组中的职责:①明确企业产权关系,要依法理清企业的原有投资关系,以及将公司的股权在性质和数量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并按合法的手续取得企业资产的所有权;②对未取得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③通过交易方式取得企业的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在内);④重组企业的股权结构,即针对有些民营企业股权集中,易导致决策失误、诱发经营风险及家族式企业发展的局限性,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与风险控制和企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⑤按照创业板上市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⑥重组过程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5)在企业并购工作中的职责①作为买方代理策划并购;②帮助企业以最恰当的方式和最有利的条件收购最合适的企业,从而实现自身的最优发展;③作为卖方代理实施反兼并措施,帮助企业以尽可能低的代价实现反收购行动的成功,从而保护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的利益;④参与并购合并的谈判,确定并购条件;⑤协助企业(买方)筹集必要的资金;⑥节约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资源耗费,推动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活动,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实现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协同效应。(6)注销原企业,成立新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7)规范企业与其他附属企业之间的关系。2.在申请上市中的职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取得上市核准;向香港联交所作上市申请前查询;协助编制股票发行上市方案、上市报告书及摘要,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定稿。3.在股票发行中的职责。协调内地、香港相关各方的有关工作。若兼作保荐人(或承销商)从事股票发行的财务顾问,其职责详见第2节、二中的“保荐人的职责”(或第三节一中的“承销商的职责”)。1999年12月初于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聘任BNP百富勤融资及佳活宝有限公司为财务顾问,并采纳其就售股事宜提供的建议,促进了股票的顺利发行。三、选择财务顾问的标准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南·下载119·第四章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企业选择财务顾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一个好的财务顾问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与特点以及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特点、操作技巧、上市要求和各个环节的具体细节。2.国内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受到发展环境的制约,其现状不仅与上市要求差距很大,而且与保荐人、承销商所能接受的标准也相去甚远,即使它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的成长空间也非常大,但由于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被境外的上市中介机构“发现”。财务顾问应该具备“慧眼识珠”的功夫,善于发掘好的企业并具备进行初步包装的专业能力,使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就是财务顾问应当起到实现国内民营企业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桥梁作用。3.具备足够的业务网络和协作关系,可以根据国内企业的特点和要求提供符合其自身条件和需要的中介机构—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4.具备良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和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的需要选择最佳的上市时机或作出上市与否的判断;并且能够向企业提供近期与未来发展的分析和相应的建议。5.提供长期的顾问服务而非仅仅顾及眼前的利益,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与企业共同成长,提供完整、系统、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排除短期行为。6.具备向企业提供多种应对方案与准备的能力,包括在企业遇到因各种客观因素而未能顺利上市甚至发行失败的严重局面时,为企业事先准备好各种对策和安排。7.收费合理。一般情况下,财务顾问的费用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差旅费用。主要是财务顾问在为企业从事上市工作期间的办公、通讯、交通、住宿等费用,一般是实报实销。企业为了控制支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的费用标准作出限定,如对乘做飞机的舱位等级、住宿酒店的标准加以限制等。(2)策划及代理费用。主要包括财务顾问从事企业创业板上市及其相关的重组并购方案的制作、代理谈判、代理操作实施以及代理融资等工作的费用。财务顾问的收费主要取决于其对相关工作的介入程度及该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如工作相对简单且介入不深,则可能只简单地收取一些方案制作费或咨询费。但通常财务顾问的工作是非常深入而具体的,因此需要按照其承担的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以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由企业与担任财务顾问的投资银行机构具体协商。如在上市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融资帮助,则可按照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来协商融资代理费的收取比例。在重组或并购业务中,则可参考重组的资产额、并购交易的金额和价格来确定收费的比例。(3)以股权的形式支付的财务顾问费。为了得到投资银行的长期、系统、精心的资本经营指导,以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有时承诺在其上市或与其相关的重组或并购成功后,向财务顾问支付一定比例的股权,与之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顾问与合作关系,具体的股权比例按照财务顾问的贡献和提供服务的水平协商而定。(二)如何考察财务顾问1.看业绩。要了解财务顾问的专业水平,不能仅听投资银行机构的自我介绍而要了解其以往的业绩,以此来判断投资银行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2.了解同行的评价。虽然同行因为涉及同业竞争的因素使其对其他机构的评价的客观性较差,但企业通过投资银行的同行评价可以作出对其专业特点和不足之处的判断。3.向顾问单位了解情况。包括已经完成顾问事项的单位和正在进行的顾问单位,通常顾问单位所介绍的情况都比较客观,参考价值较高。第二节选择保荐人一、保荐人的资格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新申请人必须以合约委任保荐人,任期属固定,须至少涵盖上市时该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保荐人在为创业板市场建立信心方面扮演一个关键角色,通过保荐人与当地政府部门如体改委、证管办、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与擅长此方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将来上市时各种申报文件、政府批件的顺利通过奠定基础。因此说选择合适的有资格的上市保荐人(有时担任财务顾问的投资银行也愿意兼任)是境内企业上市程序的重要一环。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较主板市场为高,为使保荐人能肩负起所担当的重要职责,香港联交所对上市保荐人的资格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主要规定如下(在批准成为上市保荐人前,称其为准保荐人):1.法律上的形式:准保荐人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专业或牌照的资格:准保荐人必须依照《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受豁免证券商。3.企业财务经验:准保荐人于其委托人的新上市申请及有关其他企业财务事项方面,拥有曾向委托人提供实质意见往继记录。规则具体要求在申请日期之前5年内,曾至少在两宗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担任主保荐人。通过与其他上市保荐人(副保荐人)合作以及积累至少三次上市保荐记录及向其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意见,亦可视为符合有关规定。联交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容许管理层经验极为丰富并足以作为创业板保荐人的公司作为保荐人。4.资本规定:(1)准保荐人的实缴资本及不可分派储备至少达港币1000万元;以没有产权负担表示的(除少数股东权益后)有形资产净值至少达港币1000万元。(2)如已获准成为保荐人后,其有形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元港币,则保荐人不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元港币。(3)准保荐人须为其债务出具同集团内的公司或已为联交所接纳的获许可机构提供的至少港币1000万元的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5.需要符合资格执行人员的规定:准保荐人必须雇用至少两名拥有相关经验的全职主要主管(执行董事)及两名有相关经验的全职助理主管从事准保荐人在香港的财务业务。6.公开谴责及其他纪律处分的记录:准保荐人必须提供有关监管当局作出的一切谴责及处分的详细资料,即准保荐人及其董事或雇员在过去五年内曾接受的任何公开谴责或纪律处分必须披露,以表明其成为保荐人的可能性。7.保荐期内的兼职规定:准保荐人在其委托人上市时及其后两年保荐期内,不能兼任公司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代表律师(法律顾问)。8.持续符合资格:须由联交所每年或于任何其决定的时间进行检讨。二、保荐人的职责对保荐人在上市时与上市后的职责,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规定:1.上市时,保荐人在作出适当及审慎的查询后,必须写一份声明,表明保荐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下列各项:(1)发行人适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发行人上市文件所披露的事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3)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4)发行人各董事理解其责任性质,他们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5)发行人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6)发行人具有合理机会于上市文件所述的预期时限内达到其业务目标。2.上市后,在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保荐人必须做到:(1)在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和事宜上向发行人作出建议。(2)以顾问身份在发行人刊发任何公告前审核该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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