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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税收征收管理。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地方税收宣传、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2、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即: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3、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办公地址:新都区新加坡文化街129号咨询电话:(028)83950878投诉电话:(028)8396256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7号)二、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10.1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施行时间:1993.12.2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施行时间:1993.12.2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施行时间:1980.9.10)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8)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6.1.1)9、《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施行时间:1951.8.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7.1.1)11、《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87.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5.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7.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6.10.1)1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3.5.2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10.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88.10.1)1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7.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11.1)20、《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88.1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4.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3-1994.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4.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5.1.2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1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7.10.1)31、《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8.5.1)3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1986.7.1)3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1)34、《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4.1.1)35、《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1.9.30)36、《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施行时间:1997.7.7)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4项)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4-(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35项)-5-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6-(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偷税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本文标题: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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