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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住宅市场2007年12月播报1(第24期)深圳代理事业六部目录/Contents1本播报中的布吉楼市不包括坂田,数据均来自深圳国土房产网。所有数据截止至2008年1月4号。第一部分本月宏观政策与片区热点播报1、宏观政策分析……………………………………………31.1政策法规类………………………………………………31.2货币政策类………………………………………………32、片区热点播报……………………………………………5第二部分本月一级市场播报1、土地供应信息……………………………………………52、土地交易情况……………………………………………5第三部分本月二级市场播报………………………………51、整体市场动态播报………………………………………51.1市场供应量变化………………………………………51.2户型供应及成交情况………………………………………62、在售项目动态播报………………………………………62.1在售项目信息列表……………………………………………62.2在售项目销售情况……………………………………82.3在售项目存量盘点……………………………………………93、将售项目动态播报………………………………………4、片区不同户型销售进度………………………………125、代表项目客户分析………………………………………126、代表个盘销售情况分析…………………………………13第四部分本月三级市场播报1、整体成交情况播报………………………………………141、宏观政策分析1.1政策法规类【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2007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对《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一是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明确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须提供相关证明;三是明确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于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出具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补充通知》发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补充内容进行了说明:《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为此,建设部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请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文件;同时加强贷款审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银行将不再采信其证明。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积极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该系统中相应的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市国土房产局12月25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表示,深圳市将于2008年1月14日起,受理2007年度提供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申请。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包括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廉租住房134套。通告称,市国土房产局、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地点于2008年1月9日公布。家产若超28万元不得申购经适房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旨在兑现市政府2007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相关承诺。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努力,共筹集到的可售可租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其中用于出售的住房3142套,出租的住房2864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主要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并结婚,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等等。骗租骗购租保障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据了解,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民出售经适房政府可优先回购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与以往不同的是,建立了一套退出机制。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5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有专家指出,政府可优先回购经适房的制度,将极大盘活经适房资源,使经适房建设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大芬油画村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画师、画工出租,可不受户籍和收入等条件限制),其租售办法由所在区政府另行公布。此外,市政府提供的100套廉租住房、盐田区政府提供的34套廉租住房,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3142套经适房分布示意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桃源村三期、龙祥苑B栋、星海名城,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家庭出售。南山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康达苑,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南山区的家庭出售。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深大书香文苑、蓝色海安居项目,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盐田区的家庭出售。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时间: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选房办法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如下:(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具体选房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布。廉租房货币配租标准提高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深圳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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