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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71上楓國小「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執行手冊台中縣上楓國小「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6年08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一、依據:1.教育部「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94.7.28日台訓(三)字第0940088864C號令頒〉2.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落實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二、適用對象:本校學生,含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三、通報法規:1.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輔導室應立即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通報相關事宜〈附件一〉。2.學校於每學年末應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通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四、處理要點與流程:1.依據教育部「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附件二)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附件三),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2.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輔導室設立單一處理窗口,並立即依相關規定通報。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3.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輔-72,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4.教務處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提供相關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5.輔導室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等之協助及多元適性的教育,並建立跨處室資源小組。6.輔導室於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輔導紀錄(表格如附件四),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7.總務處應協助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同時向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相關補助款,以協助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五、教育宣導活動:1.毎學年實施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時,應含括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或課程。2.毎學年辦理「教師進修研習課程」與「親職講座」的課程,應納入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及加強相關專業知能等議題之宣導、訓練,融入親師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應採取接納、關懷態度的宣導課程,並積極宣導有關「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等之法令規定。六、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之事宜,則依教育部「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討論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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