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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章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第一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功能1、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功能2、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3)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是对一般禁止活动的解禁。(6)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功能3、行政许可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功能如下:(1)控制危险。(2)配置资源。(3)证明和提供信息。第一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功能3、行政许可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用(1).是一种宏观调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3).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第一节行政许可1999年6月,莫先生买下朝阳区华辉苑A栋的一套房屋。后来,莫先生以开发商首都工程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到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审理此案时,开发商出示了一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份证据与莫先生当初购房时见到的那份预售许可证的内容有出入。莫先生认为,国土房管局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存在违法行为。于是他又起诉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撤销开发商出示的那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一节行政许可法院审理后查明,首都工程公司于1999年分三次付清华辉苑C栋、D栋2号门楼房的地价款;又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分三次付清A栋、B栋1号门的全部地价款。在此期间,国土房管局先后三次为首都工程公司颁发了不同预售范围、不同有效期限但证号相同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莫先生购房时见到的是第二次颁发的。2000年3月29日,国土房管局核发了涵盖A、B、C三栋楼房在内的预售许可证。2001年12月,国土房管局颁发两个《土地使用证》,分别确认C栋和B栋2号门、A栋和B栋1号门的土地使用者为首都工程公司。问题:国土房管局为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一节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二)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三)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四)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五)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六)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七)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许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进出口贸易许可、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等。(八)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第一节行政许可三、许可公开与公正:1)公开:2)公正:3)公平:4)许可便民:5)信赖保护:第一节行政许可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问题: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第一节行政许可四、行政许可法的概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1、行政许可法的概念。行政许可法是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第一节行政许可四、行政许可法的概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3、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定与合法原则。这项原则有三层含义:(1)行政许可要依法设定;(2)行政许可要依法实施;(3)行政许可要依法转让。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定与合法原则。合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含义包括: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3、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4、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2004年8月15日,被告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证冶字(2004)第SJ001号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朱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伪造王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朱,并逐级上报。第一节行政许可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至其他单位”。2004年9月2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签署同意意见,并换发采矿许可证。原告王某则称,王窑村联办矿是其多方联系报批取得的,并以集体名义申请办证,朱某未经其同意,即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变更为朱某,而被告未能发现并制止,反而签发证件,侵犯了原告的采矿经营自主权,应撤销许可并赔偿损失。请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二).科学与合理原则。这项原则要求:(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3)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1)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公布,未经公布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都应公开,唯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除外;(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得平等权利。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四).便民、效能与服务原则。1.尽可能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和实施;2.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尽量提供方便;3.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第一节行政许可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第一节行政许可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一节行政许可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五).权利救济原则。(1)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第一节行政许可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称由于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第一节行政许可原告不服85号通知而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确需改变或撤销,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1.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及功能信赖保护原则能够限制政府的任意行为和反复无常,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信赖保护原则与法治政府理念相契合。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明确预期自身工作和生活安全性的基本前提。第一节行政许可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并复垦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四至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请分析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王某行为的合法性。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七).监督原则。(1)应建立健全行政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制度;(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通过多种方式实施有效监督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八).责任原则。(1)对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2)追究行政责任;(3)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九)、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
本文标题:11_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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