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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处罚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2、特征主体特定: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制裁性或惩戒性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案例:某村村民谢某伙同他人一夜之间砍伐了村里的5000多棵松树.村委会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给予谢某等人罚款1000元,补种树木1000住株的处罚.问:村委会是否有权进行此项处罚.二、相关概念1.与行政处分(1)作出的主体不同(2)针对的对象不同(3)制裁的形式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2.与执行罚执行罚是以处罚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两者区别:•目的不同•适用方式不同•形式不同三、行政处罚法1、立法模式•统一法典式•分散立法式2、我国于1996年3月颁布实施了《行政处罚法》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与刑法中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如出一辙)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的就是一事不再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解决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注意点: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罚款除外.{案情摘要}:1996年5月,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几头生猪运往县城出售,因未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而被群众举报.同年6月8日,县税务局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杨某处追缴偷税漏税款8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6月10日,本县的畜牧技术水产站因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检疫而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国家《家蓄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对杨某又作出了罚款105元.问: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张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从A市至C县途中,因超载被A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罚200元;上午12时途经B县,因超载被B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罚200元,并责令其改正超载的违法行为;张某缴纳罚款后未改正超载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使,下午15时许,张某行驶至C县境内,因超载被C县公安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C县公安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张某不服,认为C县公安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C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C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C县人民政府受理复议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张某因违法超载被A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C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C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C县人民政府决定:维持C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C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C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问:你如何评价C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五、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已废除)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财物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有关于劳动教养措施的定性问题近年来关于劳动教养措施的典型案例:(1)2012年2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经深入调查,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件,涉案人员刘某某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据调查,刘某某为某互联网站经营者,其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9日在互联网发布了“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扰乱了社会治安。(2)唐慧上访劳教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劳动教养是我国一项特有的教育和改造轻微犯罪人员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立法渊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8月1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以上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7年和1979年通过对于国务院的两个批准决议,这是我国绵延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源头,由此不断生发出并被滥用着更多的下位阶法律规范,不断补充强化着劳动教养制度,使得它逐渐异化为弊端大、成本高的严重社会病。六、行政处罚的主体1、必须是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探讨:综合执法机关(如城管)的处罚主体资格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七个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通称7+1项职权)。此外,这一文件还规定,“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这就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更大范围的运用提供了依据。2、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某些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但受委托方须具备一些条件,并不能将处罚权再次委托.人身自由处罚权不得委托.七、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八、行政处罚权的适用1、概念: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即行政主体在认定行政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2、适用的条件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时效条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3、适用的方法不予处罚相对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被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科以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竟合适用两罚取一分别处罚折抵处罚九、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的设定权…………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人身自由罚外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行政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十、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1、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事中听取意见3、事后告知救济权利(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处罚程度较轻2、内容•表明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三)一般程序:普通程序1、一般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四)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上述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添加至一般程序中的一项特别程序,构成一般程序的一个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训查承办人员一方和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主体专门人员主持听取相对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行政拘留也是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理应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且200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作出相应规定。2.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重要制度①可以一人执法②可以当场决定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重要时限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十一、行政处罚的执行1、处罚不停止原则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罚缴分离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3、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
本文标题:6第六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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