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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2、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3、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4、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一)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二)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三节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条件: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四)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公安机关委托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机关,而不是乡人民政府。(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行政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有可能由新设立的行政机关取代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有可能是被撤销机关并入另一个行政机关,那么新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三、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一)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定(二)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三)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四)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五)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第一,撤销后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职权;第二,撤销后,并入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新的机关,原行政职权由所并入机关或新成立的机关行使;第三,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原职权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续行使。但不管哪种情形,被告都是由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七)机关越权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四、行政诉讼被告适格若干问题的探讨(一)复议机关预期不作为时被告资格的确定(二)被告资格的转移(三)特殊的被告资格:村(居)委会和公立学校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3、各个诉之间或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4、各个诉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5、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二、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二)普通的共同诉讼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其特征有:(一)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四)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5、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1、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六节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特征:(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代理人(二)委托代理人三、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中的律师代理(一)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二)被告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三)律师能否提前介入,参与诉前行政纠纷的处理本章思考题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3、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有哪些?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5、试论述公立学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概念第一种观点:事实与材料说第二种观点:材料与手段说以上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1)证据究竟是一种材料(事实),还是一种手段。(2)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究竟只是那种能够正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材料,还是包括了当事人主观愿望上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二)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区别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第三,证明对象不同。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本证与反证(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五)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六)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一)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二)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三)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二)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三)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四、举证时限(一)被告的举证时限(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一)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三)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四)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二、调取证据的规则(一)法院的取证规则(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4)在诉讼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3、当事人取证的申请及其审查三、出庭作证规则(一)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四)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五)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出事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六)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四、质证规则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五、认证规则(一)审查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的方法、证据之间的关系、内容等(二)认定证据1、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采用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3)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2、对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3、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5、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述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现行法律未规定证明标准问题。在如何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二)举证责任的差异,因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不同而不同(三)行真敢见的性质和影响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程度具体来说(一)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二)以优势证明标准和要个证明标准为补充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条件(一)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二)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三)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二、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一)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三、证据保全的方法四、诉前证据保全本章思考题1、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2、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规则是什么?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5、试论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行政诉讼理论中的“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一)当事人(二)诉讼标的(三)诉讼理由二、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二)撤销之诉(三)变更之诉(四)赔偿之诉(五)履行之诉三、诉的合并和分离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四、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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