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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宪法学习心得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最高行为准则。下面网友为大家带来优秀教师宪法学习经验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优秀教师宪法学习心得总结篇1如何在短短四十分钟的时间内,以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方式,给一群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说清宪法的基本观念,阐明宪政对美好生活的意义,这对我而言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演讲开始,我便告诉孩子们,尊师重教诚然是一种美德,但在真理和正义面前,重在交流和思考,人人平等与自由。如果大家听不懂我讲的内容,只能说明我自己没有把相关问题想明白。我尽量把这场讲座作为一次坦诚交心、激发思考的平台,以向这些可爱的孩子表达这样的思想:宪法正因为重要,所以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别看只是一场小小的讲座,但在我心目中,其分量超过了我在大学里的各种授课、沙龙和演讲。既然责任重大,我丝毫不敢懈怠误人,只能怀着谨慎敬畏虔诚之心。为此我反复调整和演练,做了充分的准备。然而,我之所以愿意和敢于承担这件事情,是因为我看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我相信,这是一次非常难得、弥足珍贵的公民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机会。我们是要考虑小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接受力,但我认为我们也没有必要低估小学生的理解力。事实上,我给这群五年级学生讲的许多内容,在平日与自己三年级的儿子交流时,也多有提及。我之所以有上述体认,还源于我对于中国公民启蒙教育状况的忧虑。在准备这场讲座时,我曾参考过三本书:一是《美国公民读本》;二是《美国公民与宪法》;三是《比较公民教育》。我阅读这些读物的最大感受是,在许多国家,所谓的宪法知识、法治理念、公民精神等等,从来就不是什么高深的学问,而不过是从幼儿园、小学起就在不断注重培育的基本“常识”。只有通过一种启发的、商讨的,而不是灌输的、洗脑的教育,独立而健全的人格才可能真正成长起来。所以,宪法知识很重要,更重要的则是学习的方式。就像我在讲座中反复强调的自由的意义一样,我们能为孩子们提供的并非自上而下的指令,而是选择和判断的机会、认识社会和自我的机会。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尽管我准备了上万字的稿子,但在开始演讲时,我便完全脱稿,以平等的拉家常的形式,从小学二年级的1课文《我选我》切入主题。我试图通过对这篇简短小文的解读,让学生一道思考权利的重要性、公共意识的重要性,以及在规则之下实现自由和责任的重要性。我告诉学生,这个故事本身包含了深刻的宪法原理:那就是如何以民主的方式获得权力;如何以法治的方式行使公权;如何以尊重的方式捍卫人权。在演讲的过程中,我不断穿插讲述各种有趣的统计数据(比如各国宪法序言的字数)、各种耳熟能详的宪法案例(比如动车事件、孙志刚事件),以及各种通俗简明的法谚(比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既寓教于乐,又能给孩子们留下严肃思考的余地。整体上看,我比较清晰地为学生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的基本框架和根本地位;二是如何改变宪法的“睡美人”状况,使之真正实施和管用;三是共同努力培育宪政文化的重要性,因为它有助于使社会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解决,有助于形成自信、宽容、理性、进取的和谐氛围。总之,整个演讲的核心主题就是:“民无权利则不立,国无宪政则不兴”;法治并不意味着压制,而是意味着解放。由于是第一次面对小学生讲述如此重要的宪法问题,我感到很紧张,所以难免有各种问题和不足。但我很欣慰,也很感动,甚至有些歉疚。欣慰的是,这场讲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相信它给在场的学生、老师和我自己带来的收获和促进,都是实实在在的;感动并且歉疚的是,原计划讲座在教室里进行,但由于学生较多,学校没有更大的会议室,所以只能站在操场上进行。我在讲座中也真诚地向孩子们抱歉说,尽管条件有限,但让大家站着听我讲,并不人道,好在我们都是平等地站着的,而不是像李阳一样,让学生集体向他下跪拜师。我没那么疯狂,但我可以保证,我们都是站立起来的人。最后,我向学生鞠躬致谢,并说,我看好你们,中国的公民们。优秀教师宪法学习心得总结篇2《宪法》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从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与时俱进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第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第四,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科学概括第一,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骚乱、战争、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紧急状态常常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并规范紧急权力。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但这些概念都有特定性,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紧急状态”是大多数国家宪法通用的概念,适用范围比上述概念广泛。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便于应对各种危机,更加科学。第二,关于政治文明的规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反映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第四,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宪法原来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原来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既涉及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即征收;又涉及了临时用地的情况,即征用。宪法修正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理顺了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以民为本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优秀教师宪法学习心得总结篇3列宁说,“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既然宪法是“人民之保证书”,规定了人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系基本之维护手段,当然有宣传教育和学习之必要。设立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意义不言自明。只是,宪法怎么宣传、怎么教育呢?如果说“全国法制宣传日”还可以进行非常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那么宪法宣传教育可能要困难得多,有的时方搞起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我为法治代言”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等,这肯定是不会有多大效果的。为什么这样讲?因为一者,中国的宪法历史较短,没有太多历史可讲;二者,宪法没有案例可言,枯燥的条文缺乏案例来解读。纯粹就文字说文字、照本宣科,必然让人了无兴趣,左耳进右耳出,宣传教育的效果也可想而知。所以,人们都知道宪法的重要性,都知道“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实际上又有多少人真正知道宪法有多少章节有多少条款,每条章节条款对应着自己怎样的权利义务?我们可能确切地知道触犯某一部门法的条款会受到什么的惩罚,却不知道标写在宪法上那些条款对我们有什么具体的影响。这主要是,部门法在实施中有非常多的案例,这些案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宣传教育,有新闻出来时就会引起全社会的讨论,这种讨论就是最好的宣传教育。而目前宪法虽有条文,却不能进入诉讼,故无案例可言。为何没有案例可言呢?因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却没有一部法律来保证它不受侵犯,没有一个机构真正对其实施负责。也就是说,宪法虽然重要,却没有宪法监督法来保护,当宪法被违背、侵犯甚至践踏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应机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予以问责。此外,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的体现在了立法上,有的还没有体现在立法上,比如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新闻法》、《出版法》等,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出来。至于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部门法立法保障,但有的立法并不完善,实施情况更不理想。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宪法仍然只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比如说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有《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时有发生,很多是执法机关知法犯法。还有一些地方、机构制定的一些下位法、各领域的法规,以特定意志为准,严重违背宪法规定,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却得不到纠正,影响宪法的严肃性,使国家法制失去统一的基础。关于宪法,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很重要一条,就是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机构依据专门的法律来监督宪法实施、展开违宪审查,结果是,我违宪了,你奈我何?这就削弱了“依宪执政”的力度,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现实。用法律的手段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权威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已经提了多年,但是这些机构应该如何行使其职权,并没有法律的规范。谁该管、该如何管都不明确,结果是有其名而无其责,谁都不管。所以,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必要的。
本文标题:优秀教师宪法学习心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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