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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号行政审批事项:农村宅基地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农村宅基地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理》第33条。(3)《石林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农户申请宅基地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由各乡(镇)国土所统一报批。四、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批条件:无住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五、申请材料申办材料:用地申请书1份(原件)、石林县农村居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审批表1份(原件)、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无房或住房困难证明1份(原件)、并房协议1份(原件)(扩建住宅的需提供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1份)。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有统一的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格式,在各村委会国土管理信息员处领取。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科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871—7746829)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九、行政许可流程服务流程:指标下达→指标分解安排→用户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国土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文。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须2年内完毕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用地经批准方可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建设期的监管、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第01号管理服务事项:具体项目供地审查报批(农用地征转批准范围内划拨用地审查报批)一、管理服务内容具体项目供地审查报批(农用地征转批准范围内划拨用地审查报批)二、办理条件农用地征转用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三、申请材料申办材料:建设用地申请表(5份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5份原件)、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5份原件)、工程初步设计批复(5份原件)、选址意见书(1份原件,4份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4份复印件)、红线图(用地规划图)(5份原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份原件,4份复印件)、环评批复(5份原件)、水保批复(5份原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5份原件)、具体项目勘测定界报告(5份原件)、勘测定界图(5份原件)、宗地图(5份原件)、成果表(5份原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份复印件后加盖单位公章签注日期)、法人代表证明书(5份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5份复印件)、国土部门内部需编制的其他资料。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有统一的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格式,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五、办理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871—7746829)六、办理程序1、收件→制作报件→报批→费用结算→发文。七、办理时限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间)八、证件及有效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九、法律效力经批准后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土地十、办理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耕地开垦费按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0元/平方米(财综字〔1999〕117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3万元/亩(昆政发〔2006〕50号)。十一、办理年审或年检无第02号管理服务事项: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审查报批一、管理服务内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含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在内)。二、办理条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含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在内)。三、申请材料1、申办材料:(注涉及材料一式贰份,提交原件核查)(1)一般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及备案表、地价初审表、宗地图(含成果表)、地籍调查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2)若为改制企业,需补充以下资料:改制批准文件(若为集体企业改制,需要提供市或县级经贸委对集体企业改制的备案文件,若改制企业属困难企业,应提供市经贸委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企业改制方案以及土地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数、面积概略数及相应的处置方式等)、土地处置具体方案。(3)若属收购破产企业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补充以下资料:法院裁定书、有关破产文件、拍卖机构的资格备案批复、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他需提供的资料。(4)若属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书)、现房屋所有权证(购买者已完成过户手续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或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票据、购房者(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有统一的申请表格式及申请书格式,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五、办理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871—7746829)六、办理程序收件→审核受理→拟定出让方案→报批方案→补缴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七、办理时限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间)。属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的,若提交资料齐全,当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办结时限,自过户者提供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票据(复印件)之日起计算。八、证件及有效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九、法律效力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十、办理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租金及抵押总额(或评估地价)的20-50%收取(云政发〔1993〕56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按转让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昆明市人民政府34号令)。十一、办理年审或年检无。第03号管理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一、管理服务内容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投资开发达到原《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二、办理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三、申请材料(均一式贰份。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其余提交原件)申办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报告(转让方写)、受让报告(受让方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出让金交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转、受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受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转、受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宗地图、测绘成果表、地籍调查表、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有统一的申请表格式及申请书格式,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五、办理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871—7746829)六、办理程序服务流程:收件登记→审查受理→报批→发文。七、办理时限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审批时间)。八、证件及有效期国有土地转让审查批准书。九、法律效力依照批准内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十、办理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若改变用途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十一、办理年审或年检无。第04-1号管理服务事项:采矿权新立登记(限于县级审批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一、管理服务内容:矿产权新立登记办法二、办理条件:①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②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③矿业权权属无争议;④拟设置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⑤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⑥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⑦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②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属探矿权转如申请采矿权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各1份);③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④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⑤矿区范围图、矿山地质剖面图(原件各1份);⑥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主要标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编号、重要标志物、地物等主要的典型参照物,并标注坐标网格)(原件1份);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影响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中型以上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⑧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⑨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⑩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采矿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资料。(原件各1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12)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或审批备案证明〕(原件1份);(13)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套);(14)矿山所涉及的荒山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协议及涉及的土地权属证明;申请采石及三级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出具县风景区管理局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原件1套)。四、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需填写《申请登记书》,并登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或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下载,或到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五、办理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科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871—7746829)六、办理程序服务流程:申请—窗口受理—审查—报批—窗口核发批复文件或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报县政府、县监察局审查批准;省、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招标、挂牌、出让、矿山现场踏勘和核发《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配号时间)。八、办理后的证件及有效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以采矿许可证注明的期限为准。九、办理后的法律效力(1)可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依法从事开采活动;(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3)在矿区范围内依法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十、办理收费权限内审批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地址恢复治理保证金。十一、办理年审或年检每年进行年检。第04-2号管理服务事项:采矿权延续登记(限于县级审批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一、管理服务内容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二、办理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2)有关经费缴清;(3)无违法违规的记录;(4)符合相关部门办矿条件。三、申请材料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1、申办材料: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1份(原件
本文标题:号行政审批事项农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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