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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91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第十四章环境法与国际公约1、环境法概述概念特点作用环境法律关系我国的环境法体系2、国际环境公约概念主要渊源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第一节环境法概述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2)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这里的环境法是广义上的概念。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3二、环境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维护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2、综合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43、科学技术性。环境科学技术是环境立法的必要依据。环境法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还要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中提升而来的。环境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4、公益性。环境保护既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能为整个人类及其子孙后代造福。它所支持的环境保护事业,是一项造福全人类的公益事业,其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5三、环境法的作用(1)环境法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2)环境法有利于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提高;(3)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4)环境法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6四、环境法律关系(一)概念: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构成:是指建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三部分组成。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7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2、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3、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8五、我国的环境法体系环境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环境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3)各种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4)各种环境标准;(5)地方环境保护法规;(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9(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0(二)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方针、原则、制度和措施,而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三)环境保护单行法这类法律是以宪法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保护对象和防治对象的特点及所调整的特定问题,做出专门的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主要有: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11、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3、《环境影响评价法》4、《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2(四)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这主要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例”、“实施细则”等。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3(五)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证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组成,即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三级;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4(六)地方环保法规地方性环境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5(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1)《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98条、第123条、第12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6节;(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2款、第25条第1项规定、第6项、第7项规定;(4)《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卫生法》等。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6(八)国际环境保护条例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我国已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60多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7第二节国际环境公约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8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社会成员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而形成的国际环境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的条约和国际习惯,也包括被看作国际法“软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的文件。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际和国际组织,其中以国家为基本主体。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习惯。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看,目前环境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形式。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比较重要的条约有: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理公约》、1959年的《南极条约》、1985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2、国际习惯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一)关于臭氧层保护的有关国际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蒙特利尔修正案》,1997年;《北京修正案》,1999年。通识课程: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1(二)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五)《生物多样性公约》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2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第三节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3什么是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4排污权交易的起源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可以采取对污染者征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标准应等于污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种税就称为庇古税或者排污收费。庇古(ArthurCecilPigou,1877-1959)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5排污权交易的起源根据庇古理论,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保部门需要:计算每个企业的允许排污量;监测排污水平,以促使每个企业遵守排污法规;对违规排污的企业实施惩罚。然而,从总体效率来看,经济学家们认为这种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如果在排污企业之间转移庇古税,则花费相同的环境治理费用也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或者,花费更低的治理费用也可达到相同的治理效果。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6排污权交易的起源科斯认为,既然日常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污染权也可进行交换,从而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污染达到最有效率的解决。科斯的这一思想被表述为: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市场交易总可以将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7排污权交易的起源1968年,Dales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1966年,Croker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1972年,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他认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总的协调成本最低。因此,如果用排污权交易系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就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8排污权交易的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9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排污权交易就是综合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两方面因素而提出的一项灵活、高效的环境管理经济政策,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它不仅有助于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也是对现有宏观政策的必要补充。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政策。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3030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合理分配排污权: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影响交易市场形成。完善的市场条件:排污权的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市场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环境。政府
本文标题:91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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