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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鼎大大科科技技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員員工工工工作作規規則則製訂單位修訂記錄總經理審核製訂第一次修訂:94/8/1版本:1陳漢清陳珮琦郭婉芬代擬第二次修訂:94/8/25版本:2陳漢清陳瑞梅郭伊勇第三次修訂:95/7/24版本:3陳漢清陳瑞梅郭伊勇第四次修訂://版本:第五次修訂://版本:第六次修訂://版本:第七次修訂://版本:第八次修訂://版本:第九次修訂://版本:第十次修訂://版本:文件編號CM-B-022最新版本3發行日期94/8/1總頁製訂單位人事部發行單位總管理處初版日期//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任免第三章服務第四章待遇第五章例假、休假與請假第六章獎懲第七章退休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九章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第十章員工退休辦法第十一章教育訓練管理辦法第十二章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第十三章車輛管理辦法第十四章機密資料保密規定第十五章員員工工性性騷騷擾擾防防治治管管理理辦辦法法第十六章使用表單及辦法1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勞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本公司業務,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第二條:凡受僱本公司之工作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惟特約人員得依合約另訂之。第三條:本公司勞資雙方均應致力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第四條:本公司有照顧員工之義務,也有要求員工提供勞務之權利,各同仁應忠勤職守,遵奉公司一切規章及通告,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合理指揮,不得敷衍塞責,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亦應親切指導,各盡應盡之義務,方能獲得可享之權利。第五條:員工平日之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並要和藹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第二章任免第六條:本公司任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七條: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須增補人員或調派異動時,應由各單位主管提出各相關申請書,經人事部彙整呈報總經理核准後,即予辦理並敘薪任用。(人員需求申請表)第八條: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訂定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得依書面契約為之。前述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第九條:本公司任用員工除特殊經核准免予試用者外,應先經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應由直屬用人單位確實詳評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試用成績欠佳,或發現有第十條規定之任一情形者,得隨時予以停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員工試用期考核表)第十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一、曾在本公司被解僱或未經奉准而擅自離職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受通緝在案者。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六、吸食毒品或類似毒品者,或其他不良嗜好者。七、身體衰弱或患有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不堪從事工作者。八、經本公司指定醫師、勞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九、未滿十五歲者,但國民中學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2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十、無法勝任工作者,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任者。第十一條:本公司新進人員於開始試用之一個月內,應辦妥左列手續:一、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二、繳交身分證雙面影印本一份,男性員工另行繳交退伍證影印本一份。三、繳交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一份。四、填交本公司員工人事資料表及員工聘僱契約書及切結書。(人事資料表及員工聘僱契約書及切結書)五、填繳扶養親屬申報表一份。六、勞、健保轉出申報表:報到當日,即需先提供勞健保加保所需之資料,以符合到職日加保之規定。七、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表件。(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申請單、ERP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電腦移交記錄單及電腦軟硬體及週邊產品需求申請表)經同意僱用之新進員工,未於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論。新進員工應於報到一個月內,如期繳交前述資料,其有特狀況者經單位主管簽准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及職前訓練後,應即按規定時間赴派定單位到職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請求更換。第十三條:本公司員工之工作年資以受僱於本公司之日起算,間有留職停薪者,得扣除留職停薪期間,於申請復職之日起再予合併計算,而離職後再任職者,則不予合併計算。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主管職位之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其餘各類職務之委派則均為實授。第十五條:本公司職位、職務之派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得擬具簽呈(內部行文表)或填寫職務及薪資調任申請單呈總經理核定派免之。(簽呈及職務及薪資調任申請單)第十六條:員工於奉准調職、離職或留職停薪時,應按職掌之業務及經管之財務、事務詳列移交清冊,並呈權責主管核閱,以便辦理移交手續。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七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移交清冊)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核定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一、員工應徵召服兵役,其核定期間應以實際服役期間為限。二、員工因普通傷病請假逾規定期限仍未痊癒,有繼續療養之必要者。其核定期間以一年為限。三、因其他特殊需要,須得留職停薪者。其核定期間應以二年為限。前項各款均應填具留職停薪申請單,並檢附有效證件經直屬主管簽3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認,轉人事部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始得辦理留職停薪。(留職停薪申請書)第十八條:有關留職停薪之其他事項,悉依以下規定辦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算年資,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得予保留。二、超過留職停薪最高期限者應辦理離職。三、留職停薪期滿後,應自期滿日起十五日內或退伍後一個月內申請復職,未申請者自留職停薪日起作為離職生效日。四、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內擅就他職,經查屬實者,應予免職。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停職,期間並予停發薪資:一、請普通傷病假逾留職停薪最高期限者或請事假逾限者。二、涉嫌違犯刑事案件起訴中,但尚未判定者。前項第一款於請假原因消滅或醫院出具病癒證明後得予復職,前項第二款於判決無罪,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予以復職。前項所指復職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二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一、員工試用期內,須於預定離職日一週前預告之。二、員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提出。三、員工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提出。四、員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離職員工,應填具離職申請單,並依本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移交及依照離職程序單辦理離職手續後方得離職,未核准離職前擅離職守或移交不清因而致生之損害,得依法追訴賠償。(離職申請單及離職程序單)第二十一條:員工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解僱員工: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家屬、本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本公司受有損害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工)達六日者。本公司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僱員工者,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二十二條: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經事先預告,依法資遣員工: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二十三條:本公司遇有前條情事而資遣員工時,其預告之時間依下列規定:一、員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員工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員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工資。第二十四條:員工之資遣,應於辦妥移交手續後,除發給員工應得工資外,依左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一、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本公司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員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三、依前款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給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第二十五條:員工因受懲處而解僱或自行辭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第三章服務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為八小時(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含一小時休息時間),彈性時間為三十分鐘(8:30~9:30,17:30~18:30),公司工作時數係依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休假辦法之規定執行。惟若主管機關就法令進行修改時,應依主管機關新公佈之規定辦理。前項正常工作時間,本公司得依各部門工作性質及其需要,於徵得員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將週內各日之正常工作時數,作一適度調配。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員工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正常工作時間。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申請加班應注意事項如左列:(一)可申請加班費對象:非責任制員工。(二)不可申請加班費對象:責任制員工。(三)平日加班第一個時數需超過一小時方得以申請加班,超過一小時5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後之加班時數得以半小時計。假日加班以打卡時間為認定標準,若超過中午用餐時間,需扣除中午用餐或休息時間,但得以申請加班誤餐費。(四)加班時間超過晚上七點以後者,休假日日間加班超過4小時者,方得以申請誤餐費七十元,加班時間之計算不含用餐或休息時間,且所有員工皆可申請。而誤餐費之申請,請在當月26日前,送交人事部彙整,一概不接受逾期補單申請。(五)因工作需要加班員工,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紀錄表」,載明加班日期、預計申請加班時間及事由等項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才可正式生效。(加班申請紀錄表)(六)參加各項外部教育訓練課程及出差時,不得報支加班費;內部教育訓練不在此限。(七)加班費之計算基礎以全薪/當月實際天數/8(時)等於每小時加班薪資。(八)加班費計算基礎:前二小時為時薪*1.33,超過二小時以上為時薪*1.67計算;由公司指派之假日加班以加倍計算;但不可申請加班費對象,除經專案核准外不給加班費。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依實際需要延長正常工作時間,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若有調整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本公司應即公告週知。第三十條:本公司屬責任制及非責任制員工已向人事部核備,全體員工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並按時親自刷卡,其未事先請准者,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若因一時疏忽,忘記帶卡片或忘記刷卡者,得由主管證明出具出勤證明單交考勤經辦人補登錄,否則視同缺勤,但一個月內以六次為限,超過者,應於當天請一小時事假。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工)等情事者,分別以下列規定處理之:(出勤証明單)一、遲到:(一)超過9:30上班者視為遲到,以九點起算,須請一小時事假,遲到之時間於當日補足,即每日應上足八小時工時,一個月以三次為限,第四次以上之遲到記錄將列入考核評估中,違者依缺勤時間計曠職(工)論處。(二)員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之事實而致遲到者,經部門主管簽核證明後,得免以遲到或曠職論處。二、早退:(一)下班時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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