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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姓名:张百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教师:寇占奎20090528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作者:张百松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潘成林.PANCheng-lin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4)行政保护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之一,其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具有独特优势.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我国法律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2.期刊论文邓建志.单晓光.DENGJianzhi.SHANXiaoguang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知识产权2007,17(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在相关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界的理解也不统一,鉴于我国目前国情,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澄清实有必要.本文基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学术界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兼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全面探讨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指出当前行政保护的核心内容在发生改变.3.学位论文邓建志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2007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国内外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围绕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试图回答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去”还是“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前景问题。这一问题虽然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论,但是,很少有人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第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如何“去与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模式问题。比较而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在各章节的具体论述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其它一些理论或者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完善建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总的说来,TRIPS协议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一方面,它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鲜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协议也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第二,TRIPS协议采用的是各成员自主选择适用的方式。也就是说,TRIPS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必须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否运用该制度,以及如何运用该制度,完全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灵活的选择。第三,各成员不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海关行政保护。第四,TRIPS协议尤其肯定了行政保护制度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环节上具有独特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对于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如果放弃这一制度,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研究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带给我们四个方面的启示。第一,虽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是并非中国独有。第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以及“如何去与留”,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为核心目标。这一点,我们尤其可以借鉴美国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验。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作为基本理念和核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一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如果影响或者导致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本论文中详细分析了六大重要因素)还在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不能人为地取消这一制度。第二,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和运用管理学中定量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不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职能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司法保护所完全替代,而且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的职能,司法保护难以取代或者不能取代。更进一步地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上,行政机关除了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外,二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还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特点,它们可以按照以下分工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保护的方式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第三,通过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和其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中独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以行政处理为重心--到以行政查处为重心--到以行政服务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设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客观法律事实。第二,本世纪初修改的几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将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由原来的“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转移到了现在的“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朝着“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这个方向进一发展,这既是我们分析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后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来,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发展的事实与行政保护在展会知识产权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朝着这一方向进一步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绝不能仅仅依从于学界的某种观点,而应当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作出取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还不是探讨我国这一制度“去与留”的关键时刻,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才是我们当前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第二,我们不能笼统地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因为在这一外延广泛的制度中,有些内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内容在是不能去的。第三,我们应当适时地调整和优化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制度。我们认为:(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不可能会在短期内彻底消失。(2)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我们应该不断弱化,直到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3)对于行政调解,则没有必要取消,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4)对于行政查处制度,由于其职能不能被司法保护所取代,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其是否需要进一步强化或者弱化,应当在综合权衡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侵权和违法状况因素)后作出选择。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商标和著作权行政查处制度可以基本维持现状,但是,对于专利行政查处制度来说,根据当前专利侵权和违法状况还较严重而查处手段又比较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加强,以达到与商标、著作权行政查处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第四,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过去的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重心--到将来的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并且,在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尤其要强调积极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一核心目标。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个:第一,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二,在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详细论证了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历来受到争议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详细论证并提出了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模式。第三,在各章节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其它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特别是“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研究”和“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4.期刊论文汪应明.WangYing-ming市场经济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行政与法2008,(1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以其特殊的保护方式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越发彰显其独特的作用.因此,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功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是实现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5.期刊论文厉宁.刘凯.周笑足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初探-知识产权2009,19(4)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也遵从这种制度安排.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保护的措施建议.6.学位论文邢丽云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2006浪潮汹涌的新技术革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新技术革命是多种资源的投入产出过程,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形成、归属、转让和保护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案件的结案率由行政解决的案件远远大于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一样应当受到重视并积极利用和不断加以完善。因此,作者界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分析,认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不能弱化,而应该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的作用以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7.期刊论文乔亮国.QIAOLiang-guo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1(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面亦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8.学位论文谌爱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2005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面的、广泛的和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外经验相比较的研究方法,努力尝试着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提高起到一些建议和参考作用。全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然后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使行政保护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更加契合社会现实,更有助于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部分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征、意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依据等重要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综述。本部分主要是总结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以备我国借鉴之需。本部分从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一是国外一般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保护的经验;二是国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第三部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从法律渊源、主体及职权、保护手段、法律责任、法律监督五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然后重点评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特色部分——行政救济制度,在此,不仅分析了学术界对行政救济制度的讨论,还对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进行了比较,认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各有其功能,不能相互替代,特别是在我国的
本文标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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