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形势与任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形势与任务依法行政整体的形势与要求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时间建设法治政府;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要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8处提到“法治”)。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依法行政是国家法制建设总体环境对教育部门提出的迫切要求近几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制约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推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法治环境、舆论环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育新形势、新问题,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客观要求教育管理对象和管理领域扩张,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和方法;教育目标与性质的变化:教育从完全公益性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向教育服务转变,各种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属性教育的出现,促进了在原有教育体制之外教育市场的形成;教育内涵与手段的变化: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需求,向兼顾国家与个人发展需求转变;从传统学校教育,向非学历教育、非正规教育、终身教育转变,出现了虚拟学校等新的教育形态。教育内容与形式的变化:在以完整知识体系和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型教育之外;满足多样化需求、个性化需求的各种层次类型的职业培训迅速发展,出现了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活动。教育提供方式与管理手段的变化:由政府是主要提供者,实施计划管理,向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提供教育资源,共同参与管理转变。民办教育、中外合作等不同的教育提供方式,对原有教育管理的模式与方法提出挑战;学校管理的自主与自治,提出了管理民主化的诉求。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基本保证;以人为本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法治精神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教育法治要突出以学生、教师为本,重视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利保护,要尊重教育规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出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建立新型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治理和防范教育腐败的重要举措。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理念和要求,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自觉规范行政权力,做到不越位、错位,才能更好地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新一届政府提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者授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做。行政主体要依法设置并具有相应的资格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层次上是有位阶的,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要依据法定权限,内容合法: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规范性文件不得剥夺,也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越权。合理行政: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目的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不得以权谋私;符合比例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正当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陈述: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重大决策建立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个人和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教育领域依法行政的特点与问题“软法”多于“硬法”: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相对不足;宏观多于微观:宏观性的概念、理念先进但微观的行为规则、制度建设不足,权利义务设定不清晰;计划多于市场:政府主导,计划较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未建立,主要用行政的手段;审批多于监管:重前端审批,轻后端监管。应对问题的办法不足:对新出现的体制外的违法行为,相对缺乏办法,如非法办学、非法招生;对一些突出矛盾应对办法比较单一,如:乱收费、有偿家教、违规补课、师德问题、校园安全等。推进依法行政的思考建立法治思维,提高法律意识:规则思维、合法思维、程序思维、诚信思维、责任思维、民主参与协商共治等等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更多运用法律手段与方式:减少审批,从重前端审批转为加强事前事后监管;转变和整合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社会、市场力量,规范和建立管理规则;改革对学校管理方式,指导学校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学校自主权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实现依法监管,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一、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教育法律:学位条例、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主要的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80余部;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规章,由省级人大、政府或者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级人大、政府制定。其他还包括:教育部及各级教育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办学标准、教学规范、评估办法与专业标准学术规范、评审制度、发展规划等法制统一原则的内涵与要求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制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权限,违背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内容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大部分教育法律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很多法律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甚至存在矛盾,教育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二是针对教育领域新的情况与问题,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一些重要的教育领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如考试、学前教育等方面,难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管理。三是体系上不够完整,原有教育法律主要规范了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学校教育,对于终身学习、家庭教育缺乏应有的关注。在具体的条文和内容上表现为:一是,多实体性的权利宣言,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定;二是,法律责任缺失或者规定归于笼统,难以追究;三是,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性不强,调处现实纠纷的作用有限;四是,教育法律对教育活动,特别是微观教育主体行为的统摄性不强,实践的应用有限,缺少具体有效的制度设计。按照纲要的要求,今后的教育立法任务包括:全面修改现有的教育法律。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起草新的教育法律学前教育法学校法终身学习家庭教育法。近期已经完成或者列入日程的法规规章校园安全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考试条例增强学校自治、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健全救济制度正在起草《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立法的思想和路径的变化:根据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积极促进地方教育立法,推动地方教育法规的细化与创新;提高立法质量,将重心转移到程序与制度建设上来,给各种教育主体以协商、对话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律制度空间。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立、改、废。二、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教育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教育领域已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5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占总数的54.9%。在2011年启动的新一轮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教育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又取消或者下放了13项教育行政审批权。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4项涉及到教育的行政审批项目: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下放给省级教育部门3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减少审批部门1项,将“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的审批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向市场放权,是新一届政府改革的主线,总理要求减少1/3的行政许可。由中编办牵头开始新一轮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减少审批。教育部17项要求取消14项。清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也要减少。部里清查,目前44项(110个子项)。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落实高校自主权、省级统筹权的原则,进一步取消、下放。三、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概念的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行政执法是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非创设法律,行政从属于法律;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和不能唯领导意志;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等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中观层面: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一分为二”将行政区分为制定规范性文
本文标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形势与任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49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