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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理论创新劳动法理论创新劳动法理论创新劳动法理论创新::::中国劳中国劳中国劳中国劳、、、、资资资资、、、、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入宪为视角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入宪为视角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入宪为视角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入宪为视角劳动法学研究组 摘要摘要摘要摘要::::现有劳动法的理论以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为依据,试图为劳动者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投资者(雇主或用人单位)而争得一些劳动权益。但劳动力不是民法所指称的物(人体之外存在的物或称外物),而是自然人天然具有的物(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内物),所以,人的劳动力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否则,劳动法就可能将劳动力权(人权)与物权相混淆,就不能解决当前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为了把人的劳动力从商品(民法中的物)的地位解放出来,使广大劳动者提高积极性和劳动力素质,使经济社会发展获得原动力,我们应当实行劳动力权入宪,并在劳动法和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相关法律中,全面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以振兴中华。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力权人为孳息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乃至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向,今年中国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罢工潮”,使得中国的劳动关系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之后又面临新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争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使劳、资、政三方在我国能够实现互利共赢。考虑到这种需要,现在我们应当进行劳动法理论的创新,力争使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能够入宪,并且以此为依据完善劳动法和相关的其他法律。这里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以供有关各方参考。一一一一、、、、劳动法理论的创新劳动法理论的创新劳动法理论的创新劳动法理论的创新::::从质疑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入手从质疑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入手从质疑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入手从质疑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入手我国的劳动法学对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大多采用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做出过说明:“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 ! #$ %&’2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似乎,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这一理论也是成立的。但是,雇佣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这是因为他是无财产者,他只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财产、当作商品,而与货币所有者进行交易;问题在于劳动力不是财产(民法中所指的财产)、不是商品。民法中的财产(主要是指物),“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人的劳动力恰好在人体内,历来的民法中的财产也从来不包括劳动力在内。那么,货币所有者拿财产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进行交换,“因为正是从劳动所受的自然制约性中才产生出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所有者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因此货币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买卖关系,本质上是财产权人支配劳动力权人的关系,劳动合同本质上是财产权人利用财产优势奴役雇佣劳动者的合同,是劳动者的买卖合同,是侵犯人权的合同。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之内的一种物(一种特殊的自然力),它天然属于自然人个人所有,用不着他去占有,也不存在归属权的纠纷,所以它无所谓所有权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劳动力天然只能由自然人个人使用,但自然人个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却存在为谁的利益所用的问题,一般说来它只能为增进自己的利益所用,此外,要么它自愿为他人或社会所用,要么被强迫为他人或社会所用。因而,劳动力只有所用权的问题。这里我们已经挑战了民法的物权理论,民法的物权实际只是外物权,劳动力权却是内物权,我们已提出了劳动力权的内物权理论。以内物权即劳动力权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来看,现有的劳动法学的理论是存在谬误的。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指导的劳动法就不可能真正保护劳动力权,也无法消减劳资冲突,政府也不可能强制资方损害自己的财产权来帮助劳动力权人,中国的劳、资、政的三者关系也不可能调整好。二二二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的提起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的提起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的提起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的提起现在的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难以调整好中国的劳、资、政的三者关系,+,-./0123456789:;=8197585190~191?@ABCDEFGHIJKLMNKO;=19988534?@PFQRSTUVWXN5Y789:;=81972855?@3不仅仅是因为劳动法学关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存在谬误,还在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没有载入宪法,因此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缺乏宪法依据,我们主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与劳动力权应当入宪。其理由如次:第一,现行宪法对财产所有制和财产权以及对国家机关的公权都有明确规定,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宪法有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法律仅仅保护既有的财产和现政权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更加需要全党全国全民都能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现代化建设,使现有的财产得到可持续的增加,使现政权得到可持续的巩固。因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是必须入宪的。我国宪法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解决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的问题。第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劳动力不但能够创造出他本身的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作用于财产进行财富创造,劳动产品扣除劳动费用之后的剩余,可以称之为“人为孳息”(与民法中的天然孳息相对应)。这种人为孳息以及由人为孳息所形成的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Z此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强调“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入宪也是有理论依据的,重新建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保护劳动力权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目标。第三,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的某些弊端,如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乃至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向,以及资源环境危机和金融经济危机似有深化的倾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财产权以及政权是明确的充分的,但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则是不明确不充分的。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来处理财产权以及政权与劳动力权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的劳动力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就会成为少数人以损害大多数人劳动力权益而富起来的一场恶性竞争,各种危机丛生和加剧就不可避免。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创造的,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党和人民能够从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利益的结合上,进行财富创造和享用,为了兴市场经济之利,除市场经济之弊,我们必须既用法律来保护财产权以及政权,也更要加强对劳动力权的保护,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切都是为了人民,一切都要依靠人民。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力权入宪,则必将能为劳动法和各种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得到宪法依据。\FQRSTUVWXN5Y789:;=8197285233?@AQRSEF]^_N56789:;=8197585832?@4三三三三、、、、完善调整中国劳完善调整中国劳完善调整中国劳完善调整中国劳、、、、资资资资、、、、政三方关系法律的思考政三方关系法律的思考政三方关系法律的思考政三方关系法律的思考如能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载入宪法,我们就既可使人权入宪具体化,又能为我们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法律(包括劳动法)的完善得到宪法指引。第一,已经入宪的人权内涵丰富,但劳动力权属于第一人权,劳动力权入宪才能使人权入宪具体化。迄今为止,人类的经验和科学都证明“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a伴随人的劳动而形成的劳动力,这使劳动力权成为人权,而且这应该是第一人权,因为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就在于此。人权,包括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都要以劳动力权为基础,没有劳动力和劳动,人类就不可能享有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人权入宪就首先应当考虑劳动力权入宪,这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随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权的入宪,劳动法和各种与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有关的法律之完善就有了宪法依据。人对自己天然具有的劳动力享有劳动力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们认为,劳动是劳动能力的运用,公民(实际上应为一切自然人)对他所具有的劳动能力首先是应当对其劳动力享有权利,其次才能规定劳动是其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的权利也只能算是劳动力的权利的一个权项。人的劳动力权即人对自己劳动力的独立的支配的权利,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权利。一切自然人都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权利,这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规定而得到保障;而因为劳动行为能力的权利可包括劳动行为能力的形成权、运用权(即劳动权)、劳动行为成果的享用权和劳动力再生产安全权等,它还须通过劳动法和各种与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有关的法律来具体确认、设定与保护。现略做初步分析:首先,我们应当创制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基本法律。这个基本法律就是要把劳动者、投资者和政府都当作劳动力权人来调整三方协同创造财富、竞争实现财富和共同分享财富的关系。劳动者主要是劳动力权人(当然他也是私权主体即财产权、人身权主体,劳动者也可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因为他是无产者或财产较少者;投资者除非作为私权主体将其财产借贷、租赁或承包等民事流转形bFQRSTUVWXN5Y789:;=8197285508?@cFQRSTUVWXN5Y789:;=8197285517?@5式让渡给他人生产经营,他可获得还本和取得法定孳息的利益之外,投资者就只能以劳动力权人与其他雇佣劳动者协同创造财富、竞争实现财富和共同分享财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行为,它本质上也是作为劳动力权人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劳动,而且它也只能作为国民经济管理劳动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并分享发展成果,这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我们应当完善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行为能力形成权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成人教育法
本文标题:陈乃新-劳动法理论创新: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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