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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二〇〇八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01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0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6)0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03-1建筑工程………………………………………………………………(9)03-2管线工程………………………………………………………………(12)03-3交通工程………………………………………………………………(15)第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01-1建筑工程………………………………………………………………(19)01-2管线工程………………………………………………………………(21)01-3交通工程………………………………………………………………(24)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费用减免审核……………………………………(27)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六)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暂无1/500或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七)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八)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委)。九、行政许可程序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项目设计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02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准许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包括规划条件)。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五)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行政许可程序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新征地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征收。)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03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03-1建筑工程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取得人防、节水、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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