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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选定文书相关必要文件制作文书内容检查文书正误履行必要手续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当•内容真实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规栏目和事项的制作要求•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姓名•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文化程度•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职业•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工作单位•制作文号•负责人批示•印章使用法律条文的援引•一是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二是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XX条XX款或XX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三是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一是数字用法。使用数字表示。汉字书写;•二是计量单位用法。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而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备注•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概念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发现、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登记备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内容及制作要求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文书文号:“林立字()第()号”“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则填上“阿”字;“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简称;“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3”;“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衡阳市林业局在2013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编号如下:衡林立字(2013)第(01001)号。如果单位没有代码所以直接在此()中填写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举报:一般是电话、口头、信件举报;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具体人和违法行为;移送:其他执法单位移送或其他部门执法单位移送),案件来源栏填写: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其中之一即可。不得随意填写自己创造的案源名称。“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等。“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要写受案机关全称。例如:衡南县林业局、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违法嫌疑人”:在此栏中,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嫌疑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在立案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简要案情”:在此栏中要填写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包括参与人的情况。所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要求把案件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写清楚。事实经过不能用定性的语言表述,涉及到数量时,写大约数量。同时要求字迹清楚,工整通顺。“受案人意见”: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一般填写:“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受案人员签字,并送行政负责人批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填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备注”:因是团伙作案时,上面写主要作案人,此栏写同伙作案人;也可作为对实物进行保存的批示。•使用中注意的事项•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保密。由于报案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或者因情势紧急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栏目中简要注明。•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在本文书的“简要案情”栏中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立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写大约年龄(报案人估计的年龄),现住址、工作单位不明的,也可以不填。•案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在考虑是否受理该案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地判断:•首选判断是否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其次判断是否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是否属本辖区范围;•最后判断是否应当追究林业行政责任,包括是否已过时效、违法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对报案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案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明显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要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有些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现行案件,情势紧迫,人员流动快,现场易于破坏,林业行政机关接案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者同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概念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其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就其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违法事实如何等问题进行询问时,按照有关规定所制作的记录。也就是林业行政办案人员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是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最重要的调查程序之一;•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回答实录。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林业行政机关裁决林业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法认真制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本文书包括文书名称、询问地点、询问时间、询问机关、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清楚,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填写“无”。询问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询问人”和“记录人”栏应当由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不能省略不填。•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文书中所称“年龄”都以公历(阳历)为准,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用问答形式记录,把询问的内容真实、详细地记录下来。执法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记作“问”和“答”,不应用其他符号代替。对被询问人的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记清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如果询问人不了解或忘掉了,也应如实记明。被询问人的回答使用第一人称“我”记录。询问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和记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步骤如下•林业行政机关询问人员首先要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第一次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还应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林业行政处罚等情况。•违法当事人、证人为外国人的,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查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把证件上记载的内容与被询问人交代的内容相互对照验证。对上述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第二次询问时,如果没有疑点,不需要再予以核实确认的,不再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上述基本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的,可以有针对性地询问并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第一次询问时,首先要询问被询问人有无违法行为,听取其无违法行为的申辩或者陈述违法事实,然后向其提出问题。询间时要针对不同的案情,有针对性地发问。一般情况下,都要问清并清楚记录与案件
本文标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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