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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黄山市徽州区物价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5、《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1998.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1.1行政法规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1999.8.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1991.10.1部门规章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9.12《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11.1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1.1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1.15《价格行政处罚程国家计委2002.1.1序规定》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2002.1.1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1.18《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国家计委2002.6.19《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国家计委2000.4.110《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计委2001.7.111《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12.2212《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10.11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国家计委2001.11.114《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1.115《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国家计委2002.1.116《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2.10.117《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10.118《责令价格违法经国家计委2003.1.1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19《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国家计委2003.3.1地方规章1《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9.1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含行政审批)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及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要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二)行政处罚1、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五、六条;《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十、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七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八条;《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4、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十、十三条;《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第二条;《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吊销《收费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具体条文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业和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拾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59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相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
本文标题: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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