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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已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10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1审•2007年10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2审•2009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3审•2011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4审•2011年11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4•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在目前中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强制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概念。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P287)特点(1)强制性;(2)单向性;(3)从属性;(4)非处分性•注意:•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和特征•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特征(教材P290—292)(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机关)•(3)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6)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行的依据思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实施法定:机关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等。•2、适当性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必要性•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性•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或称为不得谋取私利原则)•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实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管制)•(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注意: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看案例,思考问题,寻找错误•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2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问题:•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扣车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扣押决定书?•1、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因此是不合法。•2、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规定(P300)•(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由法定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报告和告知义务•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1)依法判断查封、查扣的标的,严格遵守标的有限原则•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制作和交付•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3)遵守期限,履行延期批准和告知义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承担损毁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30\延长30)。•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
本文标题:第七章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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