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卫生行政执法第五章第五章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第三节卫生行政救济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主要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理解)•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理解)•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掌握)•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与职责(了解)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P43)•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补充: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P43)•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P43-46)(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卫生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权利&权力(理解)•两者的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权利&权力•两者的关系:•1.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2.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3.相互冲突。一方面,()是保障()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又必须限制()。(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1、是组织而非个人2、拥有独立的卫生行政执法职权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管理活动4、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三)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条件(记忆)•1.主体(组成、成立)合法•2.具有法定的卫生职权与职责•3.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卫生执法活动•4.意思表示真实•5.独立的责任能力•6.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与职责(了解)•1.职权性执法主体(P45)•2.授权性执法主体(P45)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内容:(红色标注部分为本节重点内容)•卫生行政许可(概念、范围、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决定(概念、表现形式)•卫生行政处罚(概念、处罚方式、程序、听证)一、卫生行政许可•(一)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二)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注意: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原则•(三)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记忆)•1.营业许可•2.卫生许可•3.执业许可•(四)卫生许可的实施程序(了解)•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五)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记忆)P51-52•视频案例:非法行医二、卫生行政决定•(一)概念(理解)•卫生行政决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特定的事件采取的处理决定。•(二)卫生行政决定的表现形式(了解)•1.命令2.指示3.审批4.批准5.拒绝6.许可•7.免除8.赋予9.剥夺10.确认11.证明12.通知三、卫生行政处罚•(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卫生行政处罚方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7.必须履行的原则•(四)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1.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结论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注意:听证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简易程序•(1)概念•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案件,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罚款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课后练习题:•1.名词解释:卫生行政执法、抽象卫生行政行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决定、卫生行政处罚•2.简述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3.举例说明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4.简述听证的范围。•5.在行政处罚时,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第三节卫生行政救济卫卫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二)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2.必须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为前提•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卫生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为前提。•3.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进行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记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卫生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则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活动。(三)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卫生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的制度。•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1)两者都是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争议,以对具体行政行义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2)都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3)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某些原则也是相同的,如“不告不理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等;•(4)两者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司法性,即都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强调程序的公正性。•2.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复议是实行卫生行政监督的准司法行政行为,这种由行政机关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也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因此,卫生行政复议既不同于司法活动,也不等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是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为主题,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的诉讼活动,这种诉讼活动,是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力为主题,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中心,从而实现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2)处理争议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不同•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适用这两种不同的制度。•《行政复议法》第16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此相反,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申请行政复议。”•(3)法律后果不一样•卫生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次审结制度,卫生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4)审查力度不同•卫生行政复议的审查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要审查,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其合法性。•(5)审理的依据也有差别•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主要为法律、法规,而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仅作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四、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
本文标题:第五章卫生行政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63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