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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概念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自然人或组织。1、三个概念:起诉人、原告资格和原告2、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3、如何判断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例1:2004年年末,河南省周口市邯城县城关镇张某,与镇政府在镇招待所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张某于2005年4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对这块有争议的土地重新确权。2005年12月6日,一份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处理决定》确认,张某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2006年2月6日,城关镇政府向周口市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时效一天”为由,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于是,镇政府采用诉讼的方法,一纸将周口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市政府撤销终止裁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例2:王天(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生一子王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王天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结识张某,后二人自愿结婚,镇政府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王天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张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5月30日、5月10日,且王天的婚姻登记材料被镇政府遗失。不久,王天去世,留有房产等财产,王某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引起民事纠纷。诉讼中王某发现张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王天不一致,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问:王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案例3: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二、特殊情况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1、受害人原告资格的认定张某与吴某因言语不和,两人打了起来。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轻微伤。为此,当地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拘留五天的处罚。张某为此提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罚决定。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拘留五天的处罚。吴某得知此消息后,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张某的处罚。问:对于二人的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张某和吴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2、相邻权人原告资格的认定案例:1998年至1999年间,在王某家前居住的邻居钟某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在王某家两层小楼前50厘米处建房,侵害了王某家的采光、通风权益。为此,王某多次要求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市规划管理局均不作任何表示。1999年8月,王某再次前往市规划管理局某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钟某的建房问题并要求处理,但市规划管理局仍没有理会。为此,王某于1999年12月22日以市规划管理局的批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批准行为。问:王某有无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思考1:若干企业竞投出租车营运权,而政府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将出租车营运权给予了甲企业,因为其他参投的企业未获得营运权,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思考2:行政机关对一家普通餐馆颁发开业许可,而其他已经开业的餐馆认为这一许可决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思考3:中国决定在北京举办某国际性会议或活动,其他大城市认为侵犯自己的竞争权,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分析1:公平竞争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分析2:争议案件需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以及行政行为会损害合法的竞争,造成违法竞争的局面。分析3:无很强的政策性和政治因素。案例:2000年9月,甲、乙、丙三公司协议成立丁公司(股份公司),各自认定了出资比例,确定了三家公司的董事名额,并领取了某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三公司共同商定的吴某。丁公司经营取得了很好的业绩。后因吴某不履行上级主管机构某市经贸委的命令,市经贸委作出决议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刘某。刘某上任后,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对此不满,于是决定对某市经贸委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刘某不同意起诉,不愿意在起诉书上签名、盖章。4、企业投资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5、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的原告资格的认定案例:某市工商局在当年度企业年检中发现甲公司有多次转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遂作出了责令该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罚款2万5千元的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原合法地位。问:张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6、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案例:甲市政府批复同意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筑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过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本案中谁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案例:中国科学院物理所将一处归自己所有的临时建筑出租给某个体户经营使用。该个体户将房屋装修之后开办了一个酒吧。后海淀区规划局针对中科院物理所作出了拆除该临时建筑的决定。思考:如果中科院物理所不对规划局的拆除决定起诉,酒吧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案例:李某、赵某、王某三人系大学同学,毕业后经工商局审查批准,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生产销售农药。某区工商局,以合伙企业无证从事农药的生产销售活动,依据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合伙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谁是原告?7、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确定。《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案例1:吴某从外地购得一批玉米,准备销售,但经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某日,某区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往仓库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确属实,于是依法进行封存。吴某不服,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幸于一场车祸中死亡。吴某之父即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2:赵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7日,不服该处罚,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其妻吴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3、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第二节行政诉讼被告一、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1、谁主体,谁被告2、谁行为,谁被告3、谁决定,谁被告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直接诉讼案件中的被告“黄金搭档”引发行政诉讼2006年4月,赵某看到CCTV-1播放的营养品“黄金搭档”的广告,于是买了一盒。一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2006年6月,赵某向市工商局书面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并于9月份收到该局的答复,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纠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赵某认为市工商属于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经复议的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改变(2)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急,先睡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案例:某县工商局对个体户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认定朱某无证从事买卖经营,违反了国家关于营业执照的申请、审查、同意颁发等相关法律规定。朱某认为是工商局的故意为难才未获得营业执照,所以工商局不应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在2个月的复议期限内市工商局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问题:朱某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是否可诉?案例:刘某和同事王某因琐事争吵,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县公安局在接到王某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未经调查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刘某对之不服,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其履行法定职责。问题: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的署名判断3、共同行政行为中的被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该区电器市场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李杰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并以共同名义对李杰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杰不服,决定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问:应当以谁为被告?案例4、授权关系中的被告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授权幅度外授权种类外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范围内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授权范围外案例:某县计生委为管理本县计划生育,将省人大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本部门的处罚职权委托给各村村委会行使。某年某月,A村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对超生第二胎的村民吴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育,以该村村委会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处罚决定?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适格?案例:为防止在严打期间的社会治安出现特殊情况,某区公安分局下发文件,授权治安科全权处理治安行政案件。后治安科针对一起斗殴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主要责任人员吴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吴某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拘留处罚。问题:本案中的被告是否适格?(1)一般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2)视为委托——以所属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5、委托关系中的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是否存在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不存在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案例:某县政府为了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县政府《整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环境整顿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要求其负责整顿环境卫生。同年年底,环境整顿办公室在日常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场门前摆放摊位并堆放垃圾,当即指令某商场撤销摊位并清除垃圾,商场不予理睬。
本文标题:第十六章_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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