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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部分房产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共同行政行为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时间: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实施时间: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时间: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实施时间: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时间:1999年4月29日实施时间:1999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二)部门行政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时间: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实施时间: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2、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时间:二○○三年六月八日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时间:2003年10月25日实施时间:2003年12月1日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时间:2004年8月20日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25、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颁布时间:2004年6月22日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6、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7、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实施时间: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实施时间: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实施时间:1999年5月1日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实施时间:2001年5月1日1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一年四月四日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12、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3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7、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实施时间:二○○一年八月十五日18、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实施时间:2001年12月1日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五日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20、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2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四年三月十七日实施时间:2004年5月1日22、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实施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2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实施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2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布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实施时间:二○○四年七月二十日2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实施时间:2005年12月1日26、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实施时间:2006年3月1日4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5、《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56、《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7、《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1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1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12、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条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1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16、《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7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18、《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19、《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2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823、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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