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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具体计算方法特定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判断及计算外籍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需要加强审核管理的免税项目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目前已由两份文件进行了规范,分别是《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8号)和《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株地税发[2007]92号)。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企业在报送《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照(护照、居留许可证、回乡证等)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是首次入境后的整本护照及出入境记录)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4.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扣缴义务人还应就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发放给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由海外派遣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函也允许,即使无收入也应出具)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5.劳动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复印件6.税款负担证明文件(税款由谁承担,比率为多少)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已建档纳入正常管理的外籍人员,如发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并报送相关的变更资料。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如外籍人员在办理离职(境)手续时获得不足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应将所得换算为月工资进行纳税。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a)住所标准(b)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住所”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居住时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来自中国境内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4.许可各种特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等。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中应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不论是否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都应在中国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除外)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我局实际规定为在10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按照实施条例第六条,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条,我局要求所有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在十二万申报的同时递交上一年全年在境外所获得收入情况备案。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同时也满足了十二万以上高收入个人申报的标准,应当在第二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将前一年的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此处所讲的收入不仅涵盖工资薪金项目同时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在明年对今年的收入进行十二万以上申报时,我局将要求申报个人同时提供今年的出入境签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所有出入境记录或《出入境时间备查表》。对于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如在满一年后的第二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发生离职(境)情形的,应提前准备资料在离职(境)前完成十二万申报工作同时也提出离境清税请求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判定见下表。外籍个人工薪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核实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凡属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通知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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