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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编国家赔偿法
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第四节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五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六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回到编目录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任时期即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这一时期也叫国家无责任时期。就是说,在奴隶制、封建制阶段,国家根本无国家赔偿制度。否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原因在于:“国王不能为非”、“君权神授”、“主权豁免”等思想的影响。(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有限肯定阶段——国家责任的初步确立时期这个阶段大致从法国大革命起至19世纪7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止,这一时期的开始是以法国为先的,1873年的法国“布朗戈”案件,标志着法国率先承认并实行国家赔偿责任。(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家责任时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赔偿责任在西方各国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1、国家赔偿制度法典化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3、国家赔偿类型多样化4、赔偿主体范围扩大化5、国家赔偿标准科学化6、国家赔偿程序专门化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的国家赔偿制度(三)1994年以后的国家赔偿制度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一、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之争(一)国家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二)国家赔偿归属于国家责任二、代位责任与国家责任之争(一)代位责任说(二)自己责任说(三)合并责任说(四)中间责任说(五)折中说第四节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一、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一)主权在民说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三)法律拟制说国家首先是一个拟制的法人,然后才能是一个民族政治实体。因此,在侵权问题上,国家与个人、法人并无区别,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此种学说在普通法系国家较流行,并成为英美等国赔偿立法之依据。(四)公平负担平等学说该学说认为,政府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负担。具体说来,国家财政是从税收等获得的,属于全社会的财产,应以税金赔偿受害人蒙受的损失。(五)国家危险责任说该理论认为,任何人由于某种行为而得到利益时,必须对该行为产生的危险负担责任,任何人均不能只获取利益而不负责任。(六)社会保险说该说是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加以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它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二、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首先,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是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建立重要的理论依据。其次,从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出发,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一律平等。再次,从保障国家管理秩序的畅通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国家赔偿也是比不可少的。第五节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存在着某种欠缺,方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在国家赔偿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又可以分为主主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在德、日等国占主导地位。公务过错原则是指公务行为欠缺正常的标准。该原则是法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导理论。二、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或者“严格责任”,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危险责任原则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四、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赔偿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目前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典型国家是瑞士、奥地利和中国。瑞士“联邦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原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原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实是把违法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来规定的,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属于违法归责的其他归责原则和标准。这就表明从我国原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实际上也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的主要优点是:1、该原则与《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2、该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3、该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便利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4、该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该原则的例外:对司法活动中的错捕实行无过错原则。违法原则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违法归责原则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家赔偿中被攻击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何谓“违法”,在学术界存在争议。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结论:我国原国家赔偿法毕竟把违法归责原则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尽管事实上不是);新国家赔偿法绝不是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而是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确立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多元的归责原则。第六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裁判人员的主要依据。只有完全具备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一、侵权行为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德主体。①国家赔偿法31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②我国现在只有刑事案件才有赔偿,民事案件很少,只有法院依职权的诉讼保全等特定情况才国家赔偿。有些国家有立法赔偿,但这种情况下很少,因为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无所谓对错。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错误,是否要赔偿?这不是法律,现实中不赔。③思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否为行政主体?这两个机关的有关刑事的行为,如羁押等,不是行政赔偿,而是国家赔偿。。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要件包含两种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①思考:如何认定行使职权行为?按时间判断,一般上班时间是行使职权,下班不是;按地点判断,在岗位上则是;按目的,是公事还是私事;是否有上级指示,如有领导指示则是,如果自己自作主张则不是。不同国家的要求程度不同。如美国即使在周末抓坏人只能找当事人赔,而不能行政赔偿。美国认为这是为了保护警察的安全。有些国家赔偿范围很宽,法国如果穿制服则可以赔。总之,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保护行政相对人也保护国家利益。三、损害事实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国家赔偿。四、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是什么?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行政赔偿的含义、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重点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掌握: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行政赔偿侵权损害范围等。一般了解: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分析。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二、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分析第三节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一、物质损害二、精神损害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明确国家赔偿范围的意义是:(一)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大小。(二)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大小。(三)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一)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二)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三)政治体制的制约(四)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五)国家财力的影响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一)确定方式大体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二)设定标准1、行为标准2、损害标准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1)拘留,是指将特定的人拘禁于一定处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拘留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编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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