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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标准化包括下列范围:(一)石油;(二)天然气、页岩气;(三)煤炭;(四)煤层气/煤矿瓦斯;(五)电力(常规电力);(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核电;(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能源装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3-程建设类)、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四条能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编号发布;负责推荐性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能源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第六条国家能源局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积极推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能源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进能源领域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七条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4-定其在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规章和政策;(二)负责能源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三)依据法定职责,对能源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制定能源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五)负责能源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六)负责管理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负责对在能源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八)负责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特定的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能源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九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并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征集、评估、申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技术审查和报批;(三)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四)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5-(五)配合做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六)指导能源领域内相应团体标准化工作;(七)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八)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十条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组织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二)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年度标准立项计划;(三)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外文版的翻译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标准解释、标准实施的跟踪及评估和技术服务;(五)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6-第十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国家标准要求的,制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能源行业标准。鼓励能源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第十二条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第十四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能源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第十五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领域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第十六条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7-第十七条能源领域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建立能源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能源行业标准的解释,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出具解释意见。第二十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领域标准,应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8-第二十四条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2009年2月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9-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0-附件2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第三条能源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能源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能源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制定能源行业标准,要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要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要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有利于能源互联互通和高质量发展;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能源领域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增强中国能源-11-标准国际影响力。第四条能源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类标准)、推荐性标准。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第六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立项第七条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第九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不限于):1、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2、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3、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4、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5、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6、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出的行业标准立-12-项申请,该项目全体代表表决情况;7、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第十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委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在立项申请审查中要严格控制数量,积极推进标准系列化。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3、行业标准草案;4、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表。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有异议的项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立项;有异议且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立项。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由国家能源局下达。一般应列入年度计划,每年一次集中下达;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补充计划另行下达。第十四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13-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论证意见协调解决。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或调整。因技术进步等不可预见性因素,确需终止或调整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或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终止项目计划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复。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并提供论证意见(需明确声明与其它标准不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等情况)。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第十六条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总结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第三章起草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第十八条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各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第二十条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14-其内容一般包括(不限于):1、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和工作组成员等;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3、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本文标题: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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