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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公报XINTIANXIANRENMINZHENGFUGONGBAO第1期1新田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刊登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2008年第1期10月15日出版目录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08]2号)……………3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8]4号)………………7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6号)……………9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8]7号)…………………12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8]8号)……………………15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号)……18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宜林荒山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8]14号)……………212发布政令公开政务主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新田县人民政府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委员会顾问:龚新智主任:王小波副主任:廖洋成员:陈庆文黄国新胡荣平唐军肖柳何岳敏主编:陈庆文副主编:黄国新本期责编:何岳敏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号)……………………………………23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城区临街“门前五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号)…………………………………28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34号)………………………………30新田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新田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63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0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新田县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三月一日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为: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第三条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农村居民),具体分为:(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二)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4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第六条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三)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四)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含药店)资格的审查评估,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履行;(五)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和住院、转院的审批。第七条各乡镇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变更、资格审查、基本信息录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第八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做好基金的监管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相关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人口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县编制部门负责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县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县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县残联协助制定残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九条通过居民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只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第十条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暂定为:(一)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40元;非从业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40元;老年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80元。(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50元;非从业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100元;老年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40元。(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参保人员: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50元;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参保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的,其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第十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暂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其利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先动用风险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补助。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户籍迁出本县等异动人员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费、不转移。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退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第四章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校中小学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学年(每年9月1日0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为缴费年度,由各学校每年9月20日前代收代缴,自缴费的本学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为缴费年度,每年11—12月为下一个年度参保、缴费期。凡在规定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将停止其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患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转外医院500元,县内二级医院300元,县内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50000元(包括意外伤害金、伤残补助金和生命保障金),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24000元。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县内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县内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5%,个人自负45%;转外医院基金支付45%,个人自负55%。(三)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或商业保险支付。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应计费用的55%,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0元以上部分(不含40元),在本次事故治疗终结后7日内,以学校为单位,携带病历复印件、处方、相关检查报告单、电脑发票和患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县医保中心报账。凡符合我县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6疗保险基金支付8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未成年人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部颁标准10-1级的,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800元至8000元。具体标准如下:伤残等级补助标准伤残等级补助标准1级8000元6级4000元2级7200元7级3200元3级6400元8级2400元4级5600元9级1600元5级4800元10级800元未成年人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生命保障金10000元。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自杀、自残、他伤、斗殴、酗酒和吸毒;(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有他方责任的事故;(三)属于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四)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五)境外及赴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的。第五章参保和就医管理第二十三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县医保中心和城镇居民户
本文标题: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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