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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上册:质量分册1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二)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三)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条文2.1.2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3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1.4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十七条第(三)小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2.1.6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2.2质量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质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2.2.1.2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2.2.1.3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2.2.1.4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2.1.5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2.2.1.6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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