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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2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第十三条:“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设立县级或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3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境外影视剧播出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4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7项)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7项)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条第二款:“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3、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6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设专用的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网。……广播电视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二条:“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网络的频道应统一规划,分配和使用方案应报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7项)7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颁发。”8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批。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7项)10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11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和投入使用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2、《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0]94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1997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7项)12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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