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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目录行政许可目录(法律)(41项)序号名称许可依据许可形式及名称许可机关备注一、综合1国有独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正公布,2005年十届人大第18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批准文件本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正公布,2005年十届人大第18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批准文件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以其他方式增资的,应提交市发改委的批准文件;2、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应提交市发改委的批准文件。23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3号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根据2000年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批准文件主管部门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七届人大第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公布,根据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1987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批准证书商务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管理委员会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40号修正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批准经贸部发)批准证书商务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管理委员会6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第18次修正公布)第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国务院批准经贸部发,2001年批准修订)第7条批准证书商务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管理委员会3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6号)《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七届人大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27次会议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第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9日国务院340号令)《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2003年令第390号)《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2001年修订)《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8月1日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①交通部(道路运输、海运及海运辅助)②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③国家商检局(检验鉴定)④国家银监委(外资金融机构)⑤国家版权局(版权组织和权利人)⑥新闻出版署会新闻办(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出版机构)⑦中国保监会(保险)⑧国家认监委(认证)⑨民航总局(外航驻华)⑩国家旅游局(旅行社)⑾国家广电局会新闻办(境外广电机构)⑿中国证监会(证券)(13)广电总局(广播电视)(1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4二、农、林、牧、渔业8种子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公布修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农发[2001]20号)种子生产许可证1、农业部、林业局(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种子公司)2、上海市农委(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1、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种子经营许可证9种畜禽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主席令第4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农委(上海市畜牧兽医站)1、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2、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八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第31会议修正公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初审)1、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2、申请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许可证,否则,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饲料(不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511固定狩猎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公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林业部发)批准文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12水产养殖业、捕捞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六届人大14次会议通过发布,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18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养殖使用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捕捞许可证》1、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管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业)2、农业部东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其他捕捞作业)三、采矿业13矿产资源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六届人大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修正公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批准文件1、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开采审批)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企业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凭营业执照到国土资源部或市房地局办理采矿许可证。14煤炭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5号令)《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炭监管部门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上海市经委6四、制造业15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公布)《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公安部《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上海市公安局16食品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2年11月19日主席令第12号,根据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9号修正公布)《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查中有关证照发放事项的通知》(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卫卫监[2004]108号)《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令第51号)《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企业涉及生产经营地址、方式和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凭新的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2、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3、凡企业和个人申请从事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实物方式)、餐饮业半成品配送等经营范围的,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再申请相关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和学生盒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17烟草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主席令第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初审)1、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须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2、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跨省经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区、县烟草专卖局7《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的规定,取消外国烟草制品零售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或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8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药品生产许可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19兽药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八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1号公修正公布,2003年3月1日施行)《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公布,2001年国务院第325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次修订)《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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