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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1頁共15頁【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2頁共15頁【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3頁共15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投標須知(案號B97002)一、本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本案採購標的:勞務。(97年度委外辦理訓練)。三、本案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四、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350萬元整。五、本次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整。六、本次採購班別:詳見委託訓練業務說明書七、招標方式為: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委託專業服務。八、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所有訓練業務皆不得轉包。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中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十、本中心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二、本案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邀標日起至開標後30日止。十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資格證明文件1式1份、計畫書1式10份(一)、資格證明文件:請依資格審查表列項依序放置公文封內。(二)、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撰寫。(三)、各投標廠商以1人為計畫代表主持人,代表主持人須有負責人授權暨委託書。同一廠商所屬單位,不得分別參加投標。十五、開標時間:民國97年1月29日10時。十六、開標地點:本中心行政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十七、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十八、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分階段辦理。(一)、第一階段(開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民國97年1月29日10時)1.於指定開標日期、地點當場拆封投標廠商所送投標文件,進行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核不合格者,即不得參加第二階段之實地訪查。(二)、第二階段:訓練場地實地訪查(預定民國97年1月30日)【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4頁共15頁1.本中心得視須要對審查合格廠商實施訓練場地實地訪查,廠商應配合本中心排定之時間辦理,否則以棄權論。2.廠商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合理開班數、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設施須符合規定,不合格者即不得參加第三階段評選作業。(三)、第三階段:評選作業(民國97年1月31日並預定於2月5日公布評選結果)。1.評選委員就本中心預審各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並針對該提案單位最近一年評鑑結果、開班率(開班數/核定班數)、訓練人數比(開訓人數/預訓人數)、就業率、離退率(結訓人數/開訓人數)等訓練成效,以及廠商所提訓練計畫書內容、師資、班數等相關資料依職類指定、非指定課程分組評定各職類優勝培訓單位、班數及序位。2.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1).依評選項目、權重、配分標準評分:詳如「培訓單位評分彙總表」,滿分為100分,平均7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分數,未達70分者不得做為決標之對象。(2).投標廠商優勝序位之排定方式:總計各評選委員對各類組投標廠商之優勝序位,序位總和最低者,為優勝序位第1名(即最優勝廠商),次低者,為優勝序位第2名,餘依此類推。若遇總序位和相同者,依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若標價相同則抽籤決定優勝廠商順序;選定之各班次候補班數依序遞補至本案委託經費滿額為止。(3).評選結果排定名次後須經評選委員會出席過半數之決定者方為優勝廠商。(4).評定之優勝培訓單位須依原「訓練計畫書」所填寫之上課地址、上課日期、上課時間實施培訓,未能依原計畫開班者,本中心應依規定申請變更,違者本中心得終止契約。(5).評選結果將公告於本中心網站最新消息,並於簽訂契約書前另訂議約(價)日期。議約(價)後,本中心得視經費運用狀況,依序遞補備取班次至年度訓練經費滿額為止。十九、決標原則及方式:本案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序位法評選最優勝培訓單位。二十、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無)本案係勞務,依法得免收。二十一、付款方式:(一)、依據「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委託訓練業務說明書」規定辦理。(二)、廠商如有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託書應約定政府會(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5頁共15頁二十二、投標廠商資格:(一)、廠商資格:1.第一類:依法登記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及大專校院。2.第二類: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3.第三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4.第四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5.第五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二)、應檢附文件(請依資格審查表列項依序放置公文封內)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第一、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2.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校院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正本)或公、私立學校立案證明(影本)(第一類廠商應檢附)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第二類廠商應檢附)。4.財(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及該機構章程(影本)(第三類廠商應檢附)。5.經地方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證明文件(影本)(第四類廠商應檢附)。6.營利事業(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登記為人才培訓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第五類廠商應檢附)。7.稅捐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影本)(第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8.最近1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正本)(第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9.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10.投標廠商授權暨委託書(第一、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11.訓練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第一、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12.投標廠商借用、租用非自有房舍場地辦理訓練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13.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在97年12月31日前有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第二、三、四、五類廠商應檢附及第一類廠商訓練場所設置於一般民間建築物者應檢附,惟訓練場所為偏遠地區者得於議價後檢附,若未依規定檢附者,應取消簽約資格),投標時如因原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尚未到期,得檢附該保單影本,惟經評定【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6頁共15頁為優勝廠商者,應於契約簽訂前補齊97年12月31日前有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違者不予簽約,保險金額:(1).每個人身體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害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4).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400萬元。14.以上各類投標廠商,如經職業訓練局96年度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鑑結果,評鑑總分、單位能力指標、就業表現指標、學員滿意度指標均為2顆星(含)以下單位,或有拒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其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或其委託單位之評鑑者,自本(97)年度起2年內,如有參加中心相關委託訓練業務之投標行為,本中心不予審查。15.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相關資格文件:(1).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97年12月31日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本案訓練場地之使用目的應與本計畫業務相關)。(2).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97年12月31日前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影本。(3).由消防安全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訓練開班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4).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在證書效期內之執業證書影本。(5).如研習地點設置於一般民間建築物者,應出具符合使用目的之相關消防安檢通過之有效文件。(第二、三、四、五、六類廠商應檢附,第一類廠商如研習地點設置於一般民間建築物者,亦應檢附。)(6).如於審查期間無法即時提供上述有效期限之證明文件,仍請於契約期間內視實際申請情形補齊之,如於契約期間內再未提供,本中心將逕行解除契約。(7).訓練場地若設於訓練資源相對稀少地區或原住民鄉鎮(詳見委託訓練業務說明書),得設置於當地公有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中心實地審查核可後始可辦理。二十三、投標廠商訓練計畫書之內容(一)工作內容:依照招標機關提供之業務委託說明書內所述項目撰寫訓練計畫書,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膠裝,一式10份,附上光碟乙份內含(資格審查表列各項證明文件、訓練計畫書及講師助教學歷證明文件)。【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7頁共15頁(二)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連同招標投標資格文件等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三)本中心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投標。(四)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規定所需各項證件各乙份密封於所附證件封內,封外須註明廠商名稱及地址,併同投標廠商訓練計畫分類總表及訓練計畫書(依「委託訓練業務說明書」所列方式撰寫裝訂10份),以紙箱密封;紙箱外請註明「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指定班或非指定班-類別」及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指定場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行政課:地址:臺中市工業區1路100號)。二十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中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二十五、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二十六、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二十七、本採購:複數決標。二十八、採行協商措施:是。二十九、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四)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97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新興職類訓練案招標須知及附件】第8頁共15頁(十五)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三十、依採購法第一0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做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0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0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三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做為決標對象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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