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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调整思路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立法历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全国人大启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研究和试拟稿的起草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审2007年10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2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五审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行政强制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强制的内涵、外延界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急强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适用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检查、扑杀、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等)(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条)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事务,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2类措施4、下位法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做具体规定的,不得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扩大5、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强制法自身的设定。法律没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第16-19条)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严循程序:要报告批准;2人以上实施;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18条)。4、紧急情况当场强制,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手续。(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1、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第20条)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第22—28条)(1)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除外(2)不得重复查封(3)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上述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5)妥善保管:行政机关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不善应赔偿(6)及时查清事实,分别情况处理:没收,销毁,解除(7)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第29—32条)(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1)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第34条)行政决定生效当事人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2)一般程序(第35-38条)先行催告:书面、直接送达听取陈述和申辩: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面、直接送达(3)中止执行(第39条)条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恢复:中止情形消失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满3年(4)终结执行(第40条)条件: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单位终止,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行政决定被撤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止。(5)执行不适、错误的处理: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第41条)(1)恢复原状(2)退还财物(3)赔偿损失(6)执行协议: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42条)(1)分阶段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的,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3)不履行执行协议,恢复强制执行(7)执行禁止(第43条)(1)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除外(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电、热、气等方式(8)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第44条)(1)先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2)限期内不复议或不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强拆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第45条)(2)执行罚超30日后,催告不履行,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3)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第47条)(4)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48条)3、代履行(第50-52条)(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6条)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7条)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第59条)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60条)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第61条)(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第62条)(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责任(第63-64条)(4)金融机构及相关机关责任(第65-66条)(5)人民法院责任(第67条)2、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第8条、68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69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70条)附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的22件行政法规13件未规定行政强制事项或者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未涉及行政强制事项。涉及行政强制事项的9件行政法规中:有2件是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1件属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查封、扣押的有6件是根据药品法、食安法、禁毒法,细化法律的具体实施规定,或者是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事项另行规定而设定查封、扣押的戒毒条例2011.6.26国务院令第597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国务院令第55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29国务院令第45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12.9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25号反兴奋剂条例2004.1.13国务院令第39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1.6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9.25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国务院令第208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12.19国务院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国务院令第106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国务院令第25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国务院令第23号13件未规定行政强制事项或者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未涉及行政强制事项2件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三十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10.30国发〔1987〕第96号第二十二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查封、扣押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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